那些维护和反对价格欺诈的论证,都围绕着三种观念展开:使福利最大化、尊重自由和促进德性。其中的每一种观念都引向了一种不同的思考公正的方式。
那些维护和反对价格欺诈的论证,都围绕着三种观念展开:使福利最大化、尊重自由和促进德性。其中的每一种观念都引向了一种不同的思考公正的方式。
维护自由市场的基本理由基于两种主张—一种有关福利,另一种有关自由。
在对政府救助感到愤怒的背后,是一种有关道德应得的观念:那些获得奖金的高层管理者们(以及那些获得经济援助的公司)不配得到这些。然而,为什么他们不配呢?这里的原因可能并不是那么显而易见。让我们来考虑两种可能的回答—一种与贪婪有关,另一种则与失败有关。
要看一个社会是否公正,就要看它如何分配我们所看重的物品—收入与财富、义务与权利、权力与机会、公共职务与荣誉等等。一个公正的社会以正当的方式分配这些物品,它给予每个人以应得的东西。
当今
在当代政治语境中,公正意味着尊重自由和个体权利这一观念与功利主义使幸福最大化的观念,至少同样为人们所熟知。
有些时候,一场争论可以改变我们的思想。
那么,我们怎么能够通过这些相互对立的关于公正和不公正、平等和不平等、个人权利和共同利益的争论,进行独立的思考呢?本书将试图解答这一问题。
当遇到新的情形时,我们在自己的各种判断和原则之间左思右想,用一个来修正另一个。在这种从行动领域向理性王国之间来回思考的过程中发生的思想上的转变,就是道德反思。
柏拉图的意思是:要想抓住公正的含义以及良善生活的本质,我们就必须超越偏见和日常生活的惯例。
当道德反思转变成政治反思时,当它询问应当用什么样的法律来管理我们的集体生活时,它就需要参与到城市的骚动中,参与那些使公众心烦意乱的各种争论和事件。政府救助、价格欺诈、收入不平等、反歧视行动、服兵役以及同性婚姻的讨论,都是政治哲学探讨的内容。它们促使我们不仅在家庭和朋友面前,也在我们国家的那些高要求的公民面前,阐述并维护我们的道德观和政治信念。
而是进行道德和政治反思的旅程,其目的并非在于向人们展示在政治思想史中谁影响了谁,而在于促使读者将自己关于公正的观念付诸批判性的检验,了解自己的真实想法,以及这些想法来自何处。
这种论证至少会受到两种反驳:第一,人们会质疑,杀死男仆所获得的利益,从总体上来说,是否真的大于它所带来的损失。即使我们考虑到所挽救的生命的数量、幸存者及其家人的幸福,允许这种杀害也可能会对社会整体产生不良的后果—例如,这会削弱反对谋杀这一规范的权威性,或增加人们将法律为己所用的可能性,抑或会使船长们更难招募到船舱男仆。
难道以这种方式利用一个人—利用他的脆弱,未经本人同意就剥夺了他的生命—是对的吗,即使这样做使他人受益?
边沁是英国道德哲学家和法律改革者,创立了功利主义学说。其主要观点很简单,并对人具有直觉上的吸引力:道德的最高原则就是使幸福最大化,使快乐总体上超过痛苦。对边沁而言,正当的行为就是任何使功利最大化的行为。他所说的“功利”,意指任何能够产生快乐或幸福,并阻止痛苦或苦难的东西。
如果我们自始至终坚持功利主义的逻辑,就有可能纵容许多无视人类基本尊严的行为
人权和人类尊严拥有一个超越于功利的道德基础
功利主义声称能够提供一种基于衡量、合并和计算幸福的道德科学。它不加评判地衡量各种偏好,每个人的偏好都同等重要。这种不加评判的精神是其吸引力的一个主要源泉;同时,它许诺要将道德选择变成一门科学,这也影响了很多当代经济学的理论。然而,为了使各种偏好能够相加,我们有必要用同一个尺度来衡量它们。边沁的功利思想便提供了这样一种通用价值货币。
我们已经考察了两种对边沁“最大幸福”原则的反驳—一种认为它没有给予人类尊严和个体权利足够的重视,另一种认为它错误地将一切具有道德重要性的事物都用单一的快乐与痛苦的尺度衡量。
为什么我们应当假设维护个人的自由和表达异议的权利会从长远上促进社会福利呢?密尔提出了几种理由:反对性的意见可能是正确的,或部分正确,因而能给正统的观点提供纠正。即使它不正确,那么使正统的观点接受一些观念的有力挑战,将会防止它变成硬性的教条和偏见。最后,一个强迫其成员接受习俗和传统的社会很可能会陷入一种
荒谬的一致性,从而剥夺了自身促进社会进步的能量和活力。
从长远来看,尊重个体自由会导向最大的人类幸福。允许大多数人使持异议者保持沉默或抑制自由思考者,可能会使目前的功利最大化,可是从长远来看,这会使社会变得更坏—更加缺乏快乐。
自由至上主义者们并不是以经济效率的名义—而是以人类自由的名义,支持不受约束的市场,并反对政府管制。他们的核心主张是:我们每一个人都拥有一种根本性的自由权—用自己拥有的事物去做任何事情的权利,只要我们同样尊重他人这样做的权利。
在一个民主社会中,公民们相互之间负有什么样的义务,这些义务又是如何产生的?
由于人类拥有自由的能力,因此我们不应当被仅仅当做对象而加以利用,相反,我们应当得到体面而尊重的对待。这种解决的路径强调(值得尊敬的)人与(仅供使用的)对象或物品之间的区别,是道德中最具根本性的区别。
因此,弄明白康德的思想不仅仅是一种哲学训练,还是一种检验某些暗含于我们公共生活中的关键性假设的方式。
在本书的引言中,我区分了三种公正进路。那种功利主义的进路认为,界定公正和判断何谓正当之事的方法就在于询问什么将会使福利或社会总体幸福最大化。第二种进路将公正与自由联系起来,自由至上主义者为这一进路提供了例证。他们认为,关于收入和财富的正当分配就是任何一个在不受约束的市场中自由交换商品和服务所产生的分配。他们坚持认为,调节市场是不公正的,因为这侵犯了个体的选择自由。第三种进路认为,公正就是给予人们在道德上所应得的—以分配物品来奖励和促进德性。
康德反对第一种进路(使福利最大化)和第三种进路(促进德性)。他认为,这两种进路都没有尊重人类自由。因此,康德是第二种进路—将公正与道德同自由联系起来—的强有力的倡导者。然而,他所提出的自由观念要求更为苛刻—比我们在市场上买卖东西时所行使的选择自由要更加苛刻。康德认为,我们日常所认为的市场自由或消费自由并不是真正的自由,因为它仅仅满足我们事先并没有选择的各种欲望。
康德认为,每个人都值得尊重,这并不是因为
我们拥有自身,而是因为我们是理性的存在,即能够进行推理;我们也是意志自由的存在,能够自由地行动和选择。
康德的推理如下:当我们像动物一样追求快乐或避免痛苦时,我们并不是真正自由地行动,而是作为欲望和渴求的奴隶而行动。为什么呢?因为无论何时,只要我们是在追求欲望的满足,那么我们所做的任何事情,都是为了某种外在于我们的目的。我以这种方式来充饥,以那种方式来解渴。
根据康德的思想,自由地行动就是自律地行动,自律地行动就是根据我给自己所立的法则而行动—而不是听从于本性或社会传统的指令。
当我们评价一个行为的道德价值时,我们要评价产生这一行为的动机,而不是它产生的后果。
我认为,每一个人—一般来说就是每一个理性存在—都是作为目的本身而存在,而不仅仅是这种或那种意志所任意使用的手段。”[173]康德提醒我们,这是人和物之间根本性的区别。人是理性的存在,他们不仅具有一种相对价值,而且具有一种绝对的价值、一种本质性的价
然而康德提醒我们,一个人并不是一个东西,“不是被仅仅当做手段而加以利用的东西”。我没有权力舍弃那内在于自己的人性,就像我没有权力舍弃那内在于他人的人性一样。对于康德来说,自杀与谋杀之所以错误的原因是一样的。两者都是将人看做物而加以对待,都没有将人性作为目的本身而加以尊重。[175]
不可否认的是,帮助一个杀人犯去实现他的邪恶行为,确实是一种非常严重的“不利”。然而,请记住,对康德来说,道德并不是关于结果的,而是关于原则。你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在这一情形下即为说实话—的结果,因为结果是与偶然性绑定在一起的。
由于人们“在幸福的经验性目的及其构成上,有着不同的观点”,因此,功利不能作为公正和权利的基础。为什么呢?因为如果将权利建立在功利的基础之上,那么,就会要求这个社会来肯定或接受某一种幸福观而不接受另外一些;将整个宪法都建立在一种特定的幸福观(如大多数人的幸福观)之上,就会给其他人强加一些价值观,这就没有尊重每个人追求他自己目的的权利。“没有人能够强迫我的幸福必须与他那种关于他人福利的观念相一致,”康德写道,“因为每个人都能够以他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去追求幸福,只要他不侵犯他人也这样做的自由。”[196]
罗尔斯认为,从这种假想的契约中,会产生两种公正原则。第一个原则为所有公民提供平等的基本自由,如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这一原则要优先于社会功利和总体福利的考虑。第二个原则关心社会和经济的平等。尽管它并不要求一种平等的关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它却只允许那些有利于社会最不利者的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
这一事例说明了合同所具有的两点道德局限:首先,一项协议的事实,并不能保证该协议的公平性;其次,同意并不足以产生一个具有约束力的道德主张。
假设罗尔斯是正确的:思考公正的方式就是询问,在无知之幕背后的、原初的平等状态中,我们会选择什么样的原则。那么会产生什么样的原则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