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贤都赞成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一致同意最高法院跟国会、总统彼此制衡。

对许多条款语焉不详,因此,最后形成的宪法条文中,只含糊规定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设立的下级法院,而对联邦最高法院的组成、运作、权限,并未做过多交代。

1位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5位联席大法官(Associate Justice)组成,

为显示“首席”的特别地位,首席大法官一般穿红袍,其他大法官则穿黑袍。1801年,约翰·马歇尔出任首席大法官后,主动披上黑色法袍,与同僚们保持一致。

比如,如果大法官们意见一致,可由一人代表大家撰写“法院意见”(Opinion of the Court),其他人加入即可。

比如,如果大法官们意见一致,可由一人代表大家撰写“法院意见”(Opinion of the Court),其他人加入即可。如果出现意见分歧,多数方、少数方可各由一人撰写“多数意见”(Majority Opinion)与“异议意见”(Dissenting Opinion),

如果多数方某位大法官赞同最终结论,但不同意判决理由,可以单独发布“协同意见”(Concurring Opinion)。

1869年,在格兰特总统的提议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人数终于稳定为9人。9人中,4人投票同意即可受理案件,5人投票同意即可形成多数意见。如果有人因病、告假缺席导致人数为偶数,不同意见票数相等则意味着下级法院判决得以维持。

由于全国共分为13个司法巡回区,联邦上诉法院有时又被称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这里不搞独任审判,案件通常由3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

在《联邦党人文集》中做过评价:“司法分支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行动”,是“分立的三权中最弱的一个”。

1800年,约翰·亚当斯总统写信邀请杰伊重返最高法院,杰伊回信婉拒,声称经过认真观察,最高法院实在是一个“缺乏活力、价值与威严”的地方,不值得在那里浪费生命。

该条规定,最高法院对上述纠纷拥有初审管辖权。然而,时任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深知,无论法院怎么判,新上任的总统杰弗逊、国务卿麦迪逊都不会执行判决。最高法院硬着头皮下判,结果只会

根据宪法第三条,最高法院对此案并无初审管辖权,《司法法》第十三条因与宪法相抵触而无效,所以,马伯里先生应当先去下级法院起诉。

又为最高法院争来了一个超级武器:司法审查权。凭借此权,最高法院可以依照宪法,推翻国会任何一条涉嫌违宪的立法,还可以对行政分支各部门的措施、规章进行审查。

几年后,马歇尔法院乘胜追击,在“弗莱彻诉佩克”(Flecther v. Peck)一案中宣布最高法院对各州立法也有司法审査权。

也是在这一年,刚刚结束美国之行的法国青年托克维尔完成了《论美国的民主》一书。

其他任何国家从来没有创制出如此强大的司法权。联邦的安定、繁荣与生存本身,全系于7位联邦大法官之手。没有他们,宪法只是一纸空文。行政权依靠他们去抵制立法机构的侵犯,而立法权则依靠他们使自己不受行政权的进攻。

第二次行使了对联邦法律的司法审查权,推翻了一部名为《密苏里妥协案》(Missouri Compromise)的法律。由此导致了如下后果:黑人仍是他人“合法财产”,而非受宪法保护的公民,即使他到过已废除奴隶制的“自由州”,仍无法改变命运。

同样是行使司法审查权,马伯里案将最高法院推上政治前台,斯科特案却令其声望陷入低谷。由此可见,司法审查权固然重要,而公众的信任与认可才是这一权力的基础。

二战期间,最高法院在“是松诉美国”(Korematsu v. United States)一案中,认可了军方集中关押日裔美国人的措施,却又在“西弗吉尼亚州教育委员会诉巴内特”(West Virginia State Board of Education v. Barnette)一案中,支持了公民不向国旗致敬的自由。

如果在我们宪法的星空上有一颗不变的星辰,那就是,无论在政治、民族、宗教,还是其他舆论问题上,任何官员,不论其职位高低,都无权决定什么是正确的,也无权用言语或行动来强迫公民表达他们的信念。如果有什么情形允许这一例外,那么,我们现在决不允许它们发生!”   

1954年5月17日,沃伦法院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一案中,宣布公立学校内的种族隔离政策违法,要求各州以“极其审慎之速度”,尽快取消种族隔离。

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一案中,大法官们一改《惩治煽动性言论法》时明哲保身的态度,维护了媒体批评政府官员的权利。

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一案中,大法官们一改《惩治煽动性言论法》时明哲保身的态度,维护了媒体批评政府官员的权利。在“马普诉俄亥俄州”(Mapp v. Ohio)一案中,法院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警察刑讯逼供、无理搜查获取的证据将被排除。“

在“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Miranda v. Arizona)一案中,最高法院确立了讯问嫌犯的新规则,“你有权保持沉默”的告诫从此深入人心。

然而,沃伦虽然离去,他的自由派盟友威廉·布伦南等人还在大法官席上。沃伦法院对民权事业的影响仍在持续。“首席”虽然换了,

一般而言,自由派多赞同堕胎、同性恋、种族平权措施、安乐死、移民政策、控制枪支、政教分离,要求扩大联邦政府权力,反对或要求限制死刑。保守派则坚决反对堕胎、同性恋、安乐死与“大政府主义”,支持严刑峻法,捍卫公民持枪权,要求尊重州权、对富人减税、限制移民进入美国,积极推动宗教进入公立学校、政府等公共领域。

里根上任后,先是将外号“保守派先生”的威廉·伦奎斯特送上首席大法官之位,又陆续提名桑德拉·戴·奥康纳、安东宁·斯卡利亚、安东尼·肯尼迪进入最高法院。老布什继任后,先后提名戴维·苏特、克拉伦斯·托马斯出任大法官。

2005年是“转折之年”,奥康纳辞职,伦奎斯特病逝,最高法院的力量格局再次失衡。

2009年5月,戴维·苏特大法官宣布辞职,奥巴马总统经过审慎考虑,决定提名西班牙裔女性索尼娅·索托马约尔出任大法官。

2010年6月,90岁高龄的斯蒂文斯大法官宣布退休。这位领军人物的离去,无疑是自由派大法官阵营的一大损失。

2010年6月,90岁高龄的斯蒂文斯大法官宣布退休。这位领军人物的离去,无疑是自由派大法官阵营的一大损失。一个月后,奥巴马宣布提名现任首席政府律师艾琳娜·卡根为大法官候选人,如果她成功通过参议院确认,将成为美国历史上第4位女性大法官。

某种程度上讲,保守理念反而是多数美国人的内心信仰。

保守的含义,其实颇为多元,它可能是对无孔不入的“大政府”的畏惧,可能是对上帝的虔诚信仰,也可能是对种族、文化、性的审慎态度,很难以进步或落后加以评判。

在保障被告人与证人的对质权利方面,没有一位大法官的贡献能超越斯卡利亚大法官。

但是,当他们占据多数时,对心目中的“恶劣”先例也毫不手软。保守派大法官常常说自由派大法官过于偏袒刑事被告,但是,一旦涉及基本人权争议,他们有时比自由派大法官还要激进。

但是,正如路易斯·布兰代斯大法官当年所言:“国家生活的和谐,是两种抗争力量争斗的结果。坦诚表达针锋相对的观点,才会最大可能地以智慧引导政府行为。”

不做界定本身就是一种智慧,谁能预料未来的科技、文化会发展成什么样子呢?隐私权是否属于宪法权利?“窃听”算不算宪法中规定的“搜查”?“对质”是否意味着证人必须出庭,远程视频作证算不算“对质”?这些问题,都必须由一个人员相对稳定、思想与时俱进、内部相互制衡、不受强权干涉的机构来解释与回应。

马伯里案之后,解释宪法的历史责任落到最高法院身上。两百多年来,是大法官们不断修正着国家的法治原则,界定着公民的宪法权利,他们有时也会犯错,甚至落后于时代发展,但总体来看,正是基于他们的努力,多数人才

美国是一个缺乏革命传统的国度,越是重大的变革,越是以润物细无声的渐进方式完成。

事实上,最高法院的判决并非只是权力的宣示,更是一种理想的表达,当权力与理想合二为一时,才能慢慢影响人们的观念,直至形成一种更为先进的文化。

无论最高法院如何判决,绝大多数人都会接受判决结果。这种信任,建立在过去上百位大法官孜孜努力的基础之上。事实上,我们因为继承了前人的信誉、正直与良知才受到信赖。没有美国人民的信任,最高法院就没有权威。”

凯西案之后,苏特逐渐显示出中间偏自由派的立场,成为平衡最高法院意识形态之争的重要砝码,表现出高超的司法技艺。

自由来自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人民享有的权利,并不拘泥于宪法条文上的字句,需要通过大法官的灵活解释来实现。

苏特在判决意见中分析:如果对自身产品被非法使用仅是“知情而已”,生产者当然可以免责,但是,如果为了“诱导”消费者非法使用自身软件,并进行不当宣传,软件公司就应该承担责任;

在最高法院任职20年间,苏特向人们展示了一位有着公平意识和独立作风的大法官形象。他不受意识形态左右,也从不添加政治色彩,始终如一地坚守自己的信条,使手中的每一起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判决。”

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并非人民直接选出,而是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由于总统定期换届,而大法官终身任职,并不是每一任总统都有提名大法官的机会。

人总是在争议中成长。”布莱克门认为,一个人进入最高法院后,如果他的司法理念一直没什么发展,就不配做一位大法官。

不过,9人有一个共同背景:在出任大法官前,他们都曾担任联邦上诉法院法官。这种所有大法官任前职业背景一致的情形,在美国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霍姆斯与卡多佐能够胜任大法官之职,并非源自他们的法官经历,而仅仅因为他们是霍姆斯与卡多佐。他们是思想家,更确切地说,他们是法哲学家。”

1993年,轮到民主党总统克林顿选大法官,他的思路又变了。克林顿是学法律出身,深信解决社会问题的最佳场所是立法机构,而非最高法院。他认为,最高法院如果全由只具法官经历的人组成,

法官不得与律师有利益纠葛,这在任何法治国家,都是不言自明的道理。

美国建国之初,特别注重司法独立,竭力避免行政权控制司法权的情形发生。

美国第二任总统、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上台后,推崇精英治国,反对建立普遍民主。

所以,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并不是设定一个具体标准,让法官决定何时回避,而是尽量弱化金钱与政治在法官选举过程中的影响。

1958年首度获得该奖的,正是陪审团题材的经典电影《12怒汉》

普法是个技术活,得有格调,有趣味,还要感染观众。法庭剧若想真正起到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治文化的作用,必须在叙事技巧方面下大工夫,拿捏好人物塑造、情节铺陈上的各种分寸。

因为最高法院审理程序属于上诉审,不审查事实问题,所以没有陪审团,也不传唤证人,而是由双方律师在大法官面前辩论,间或回答大法官提问。言词辩论一般需要1小时,每方有半小时发言时间。律师发言时,还经常会被大法官的提问打断。

当然,也有人对去律所捞金没什么兴趣。这些人部分会被司法部纳入麾下,在首席政府律师办公室工作。还有一部分会去各大法学院应聘,因为多数法学院会把法官助理资历作为招录教师的重要参考指标。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为政府服务,还是在律所工作,或是在高校任教,许多前任助理都会陆续返回司法机构,出任联邦地区法院法官或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然后一步一个脚印,向最高司法殿堂进发。

对法官而言,助理是他的门生,他的大家庭的一分子,他的事业的盟友;对助理而言,法官是他的人生导师,法律前程的领路人。

整个秋天,他们的工作就是协助大法官们审查调卷令,归纳各类案件上的法律问题,从大约8000起案件中筛选出80件左右的案子做进一步审查。

而半个多世纪之前,学者们更多是与本杰明·卡多佐、勒尼德·汉德等下级法院法官紧密合作,研究的内容也主要是初审

这一“原则可追溯到1666年莫利勋爵案的判决”,该判决申明,失踪证人的证言不得使用,除非被告人刻意导致证人缺席或失踪。

辛普森的辩护律师罗伯特·夏皮罗当年的一段答辩,可以作为对上述理由的最好回应。

夏皮罗辩称:“我们建议允许摄像机留在法庭内,因为我们相信,证据将显示辛普森先生并未犯罪。为了让辛普森先生与他的小孩在此案后能够一起生活,有必要让美国大众了解他的无罪判决是基于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所形成,而非建立在律师操纵证据或那些已经被法律排除的证据之上。

事实上,正是通过观摩真实的庭审,许多观众了解到什么是“正当程序”,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什么是宪法第四修正案中规定的“不受无理搜查与扣押”的权利,才不会被某些经过夸张处理的法庭剧所误导。

威廉·道格拉斯大法官有言:“审判是公共事务,法庭上所发生的事情属于公共资产。”公众参与庭审的权利依据,来自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也即公民既可以自由发表想法与资讯,也可以自由取得资讯。

威廉·道格拉斯大法官有言:“审判是公共事务,法庭上所发生的事情属于公共资产。”公众参与庭审的权利依据,来自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也即公民既可以自由发表想法与资讯,也可以自由取得资讯。在法庭座位有限的情况下,观众若想“参与”庭审,只能借助媒体。按照最高法院的既往判例,当媒体作为公众“耳目”而行动时,其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程度,要高于一般人。所以,除非涉及证人安全、性侵害案件中的被害人隐私、未成年人权益、重大国家安全利益,否则,让摄像机退出法庭,相当于将言论自由一并逐出了法院。 大法官们,请看镜头   2010年2月,新泽西州费尔利·迪金森大学(Fairleigh Dickinson University)“民意项目”的硏究者对1002名登记选民进行了电话民意调查。

大法官都是终身制,没有必要靠曝光率延长任期,相反,如果真在庭审时失言或失态,反而有损本人名誉。

斯卡利亚从实证角度阐述,由于普通法具有造法功能,美国法官的功能与立法者相差不大,因此法官选举制度与一般政治性选举(如议员选举)没有太大区别,犯不着对法官言论做太多限制。

无论联邦法官还是州法官,都不代表人民、政党、社区或个人,而是代表法律本身。法官的任务,是依据个案事实,中立适用法律,必要时甚至得违背多数人民意志。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官选举不能与竭力逢迎民意的政治选举划上等号。限制法官候选人言论自由,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除了改良法官选举制度,解决这一问题的另一关键,仍是法官的任职终身制。

除了改良法官选举制度,解决这一问题的另一关键,仍是法官的任职终身制。如果法官一旦选上便能终身任职,自然不会考虑兑现承诺或回报选民之类的问题,司法公正足以得到保证。

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审理此案后,认为“不雅”一词确实含糊不清,不适合用作定罪依据,命令暂停适用CDA相关条款。紧接着,微软、全美连线、全美记者协会等27个公司与团体也加入“痛打落水狗”的行列,要求全面禁止CDA。

互联网虽是新兴事物,但前途无量,将来必定成为人们充分表达各类言论的场所。CDA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初衷值得肯定,但是,何为“不雅”,什么是“明显令人不悦”,法律尚缺乏明确界定。

所以,CDA是以不让未成年人接触潜在有害言论为借口,限制多数成年人的言论自由,这显然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规定。

禁止所有商业网站刊载“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害的内容”。至于什么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害”,COPA借鉴了最高法院既往判例对“淫秽”的定义,认为应以“当下的社区标准”(contemporary community standards)为判断依据。

以当地目前的社会环境来判断,看相关内容能否挑起普通人的淫欲。

因为过滤软件不够完善,许多不该过滤的内容也被屏蔽掉了。比如,一个人想在图书馆查询关于“乳癌”的资料,相关网页可能由于存在“乳房”、“胸脯”等过滤词而打不开。

基于上述原因,美国图书馆协会(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CIPA中关于安装过滤软件的规定违宪。

因此,对其言论施加任何限制,都有违宪之嫌。

法院意见认为,讨论CIPA的合宪性,首先应界定公共图书馆在现代社会扮演的角色。公共图书馆电脑与家用电脑不一样,是为读者研究和学习提供协助的工具,并非用于发布言论,所以不能被看做“公共论坛”。

法院意见认为,讨论CIPA的合宪性,首先应界定公共图书馆在现代社会扮演的角色。公共图书馆电脑与家用电脑不一样,是为读者研究和学习提供协助的工具,并非用于发布言论,所以不能被看做“公共论坛”。如果你因为研究或合法目的确实需要浏览某些网页,完全可以申请解除屏蔽,这样就不存在有用信息被“不当过滤”的担忧了。

到底什么算“合法目的”,以及图书馆管理人员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屏蔽,立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界定,这就赋予了管理人员过宽的自由裁量权,仍有侵犯读者言论自由的可能。

制为间接管制,并考虑到互联网用户在特定情况下的特殊需要,而不是空泛地搞“一刀切”。

要求他们调查清楚如何在不侵犯公民言论自由的前提下实现保护儿童的目的。

要求他们调查清楚如何在不侵犯公民言论自由的前提下实现保护儿童的目的。因为对互联网内容进行审查固然是国际通例,但如果缺乏明确的管制标准,审查的合法性还是值得质疑。

在公民个人领域,安装过滤软件只能靠自觉,不能强制。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要求,国会不得制定限制公民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的法律。

宪法第一修正案侧重保护的是人民发表政治性言论与批评政府的自由,淫秽

淫秽言论是指没有任何社会、艺术或教育价值,仅仅为了迎合人类性本能而进行的言论表达,政府有权禁止其传播。

美国广播业的言论尺度受联邦法律管制最为严格。法律规定:电台任何时段都不许播出淫秽言论;从早上6点至晚上10点,不得播出不雅言论。

法院1978年在“联邦通讯委员会诉太平洋基金会”(FCC v. Pacifica Foundation)一案中的判决。

根据当下的社区标准,与性、排泄、器官相关的不雅语言,皆属不雅言论。”

广播、电视节目在美国人的生活中具有一种独特的渗透性,那些公然的、冒犯性的不雅内容,不仅在公共场合,而且在私人家庭中也会触及公民,而在私人场所,个人不被骚扰的权利应当大于那些侵入者的言论自由权。”

无线电频段属于公共资源,它们不属于广播公司,也不属于各州。”

所以,FCC的严格解释是有道理的,粗口不能因为其出现的时间稍纵即逝,就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待遇。

美国的言论自由强调人们没有权利因自己感到不悦而要求别人听从自己。

因为只有明确界定不雅言论,媒体才能明白禁区所在,避免误触雷区;只有认真阐释政策变化的理由,大家才可能心服口服地按新规定行事。

因为只有明确界定不雅言论,媒体才能明白禁区所在,避免误触雷区;只有认真阐释政策变化的理由,大家才可能心服口服地按新规定行事。如果官方标准既不设定例外情形,自身又语焉不详,在巨额罚金威胁下,电视台或电台只能实施更严苛的自我审查。

每位捐款人最多只能向每位候选人捐款1000美元(金额随通货膨胀率浮动,2002年调整为2000美元,2003年调整为2300美元),

限制捐款来源,要求任何公司、工会都不得向国会、总统等各种联邦公职的竞选活动捐款;禁止外国公民进行任何政治捐款。

伹是,政府对竞选人个人竞选开支的限制违反了言论自由条款,因为在竞选活动中任何沟通都需要花钱,竞选人如果不花钱就无法与选民保持有效沟通与交流,言论自由权自然无法实现。根据这一判决,候选人、特别利益团体、个人可以不受任何

伹是,政府对竞选人个人竞选开支的限制违反了言论自由条款,因为在竞选活动中任何沟通都需要花钱,竞选人如果不花钱就无法与选民保持有效沟通与交流,言论自由权自然无法实现。根据这一判决,候选人、特别利益团体、个人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花钱做竞选广告。

还是证明企业与公民个人选举诉求的不同,进而证明为什么要在选举中限制企业的言论自由。

即将退休的戴维·苏特大法官代表多数方撰写了自己司法生涯中最后一份判决意见。他认为,威尔逊起初搜查瑞汀书包与外套的行为是为了防止校园毒品蔓延,有“相当理由”,算不上宪法第四修正案禁止的“无理搜查”。而且,搜查是当着瑞汀的面在威尔逊办公室进行,并未侵犯到瑞汀的隐私。但是,对瑞汀的“光身搜查”,导致瑞汀的胸部、私处在学校行政人员面前一览无余,已经构成对未成年人的“过度侵扰”。

毕竟,公民各项权利的界定,就是在递进产生的司法判例中越辩越明的。

于是,在律师帮助下,他成功地将这起案件上诉至联邦

于是,在律师帮助下,他成功地将这起案件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法院如果认可警察违法获得的证据,就是放纵政府侵犯人民宪法权利,间接鼓励政府违法办案。

大法官们在这起案件中明确宣布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目的“就是吓阻警察将来的违法行为”,并将非法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从联邦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扩大至各州法院。

首先,必须是警察蓄意违法,而非疏忽大意;其次,警察违法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具备客观归责性,没必要为一点小错就付出让被告人逍遥法外的代价。

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心,到底该是震慑违规执法,还是避免人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侵犯?最高法院的判决再次回避了这一问题,看来,人们只能期待新的例外产生了。

斯卡利亚大法官的特点是胆子大,敢创新。他给出的答案是:14天!他解释,嫌犯被释放14天后,足以适应“正常生活”,并听取家人、朋友或律师的建议,从之前恐慌、害怕、不安的情绪中走出来,所以,警察此时可以进行二次讯问,直到嫌犯再次主张“米兰达权利”。

司法的主要功能,未必是创制什么新规则,但是,伴随时代发展,不断界定保障公民权利的界限,却是大法官的职责所在。

不过,受此案影响,赋予被告与证人对质权的呼声渐愈强烈。至1730年,英国法律已允许被告律师诘问证人。

特别附上与证人对质的内容,即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同对立证人对质”之权。这一条款,又被称为“对质条款”。然而,

为确保“未来更重要的公共政策”,且“证词的可靠性可由被其他方式保证”时,可以不进行面对面的对质。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间接转述他人陈述或书面记录,都不能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否则就无法确保法庭证词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如果警方已从证人那里获取证词,证人又不能出庭作证,那么,宪法第六条修正案应如何运用?什么情况下允许检方只提交证词,什么情况下证人必须出庭作证?

宪法修正案规定对质条款,主要是基于“防止政府滥权理论”,而非一味苛求真相。

如果证人证言并非“具有供述性质的陈述”(testimonial statements〉,证人可以不出庭。但是,如果证言属于指称或确认被告犯罪事实的“供述”,证人就必须出庭。

被告人如果愿意认罪,可以与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换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一案的判决意见中坦言:“赋予检察官绝对豁免权,是两害相权取其轻。”最高法院

赋予检察官绝对豁免权,不是给检察官提供什么优惠待遇,而是为提高行政效率而制定的一项政策。

坎普在管理地区检察署方面存在疏忽,但是,对地区检察署的“管理”,与普通的“行政管理”(如人事管理、薪水发放、定期体检)有很大不同。检察业务管理具有很强的技术性,需要法律专业知识与专业判断能力。

死刑根本起不到吓阻犯罪的作用,没有任何正当性。

是因为陪审团在量刑时过于随意,且对黑人存有偏见,但死刑本身并不违宪。

司法权应恪守司法克制的分寸。如果我有立法权,我也会主张废止死刑,或至少严格限制使用死刑。

宪法第八修正案的本意在于禁止未经合法授权的酷刑,不能解释为禁止死刑的适用。”

各州从最高法院的判决中并没有解读出废除死刑的讯息,因为多数大法官着重批判的是死刑案件的程序,并未认为死刑从实质上是宪法所不允许的。

判断惩罚是否“残忍与异常”,应当“依成熟进步的社会发展中的正当行为标准进行衡量”。

被“智商测试”结果左右,但最终拯救阿特金斯的不是他的智商,而是法官严格的程序意识。

但如何认定一个人“弱智”仍缺乏确定的标准。

要求,“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

因为如果允许政府因同一犯罪对某人进行两次审判,则被告在第一次审判中被判无罪后,政府还可以继续寻找证据,启动重审。

接着,罗伯茨指出,既然是死刑,难免会有痛苦相伴,宪法并未要求死刑执行方式完全无痛。肯

死刑毕竟是无可挽回的刑罚,在生命面前,僵化的条文必须让步,正如斯蒂文斯大法官的判决意见所言:“对一名无辜者执行死刑,才是对宪法的粗暴践踏!”

重新做DNA鉴定,是立法规定的范畴,并非宪法权利,更不能由法院来创设这一权利。

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允许被定罪者申请重新做DNA鉴定,是立法规定的范畴,并非宪法权利,更不能由法院来创设这一权利。

多数方大法官拒绝对宪法权利做扩张解释,而是将皮球踢给各州议会,由他们结合具体情况,设定公民洗冤的条件与途径。

刑事司法的目的都不是谋求给人定罪,或者追求恒久稳定,其核心原则仍是寻求事实真相。

可是,究竟多少岁以下的人犯罪,才无须动用终身监禁之刑呢?

在弗兰德利影响下,罗伯茨的司法克制理念逐步树立。

正是自由派凯歌高唱的年代:宪法被灵活解释,并广泛运用于社会各个层面;

小布什最终决定稳中求胜,提名罗伯茨为首席大法官。

司法的角色理当谦抑。法官与大法官只应顺从于法律,除此之外别无其他。

裁判与法官的角色都非常关键,他们必须保证每个人按规则行事。自己又必须消极中立,克制低调,

罗伯茨还提倡司法最低限度主义,希望大法官们尽量做出“窄”和“浅”的判决。

罗伯茨还提倡司法最低限度主义,希望大法官们尽量做出“窄”和“浅”的判决。所谓“窄”,是指就事论事,只解决手头的案件,不对其他案件做出评价,除非这么做对解决手头的案件确有必要。所谓“浅”,是指尽量避免提出一些基础性原则,使意见不一的人们尽可能达成共识。严格意义上讲,司法最低限度主义既不同于沃伦法院的司法能动主义,也不同于斯卡利亚、托马斯坚持的宪法原旨主义,因为后者也倡导进行尽可能“宽”与“深”的判决。

奥巴马执政后,副总统拜登曾在公开场合嘲笑罗伯茨在领誓时的口误,奥巴马迅速严厉斥责了拜登,并要求他向罗伯茨道歉。

表现。然而,当罗伯茨从国会大厦的台阶

家人的不幸遭遇令斯蒂文斯深信,刑事司法体制一旦失灵,将给公民及其家庭带来灭顶之灾。

威利·拉特里奇由罗斯福总统在“新政”时期任命,是一位非常开明的自由派大法官。斯蒂文斯一直将他视为偶像,成为大法官后,还多次在判决中援引拉特里奇的判决意见。

结束法官助理生涯后,斯蒂文斯拒绝了耶鲁法学院的执教邀请,回到家乡芝加哥,在一家顶级律师事务所从事反垄断法律业务。

并暗下决心:如果自己有机会成为法官,一定勇于发表异议,绝不掩饰个人观点。在未来的法官生涯中,他也的确做到了这一点。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2005年上任后,曾鼓励9位大法官尽量达成一致意见,以营造最高法院和谐、团结的气氛。斯蒂文斯对这一提议非常不以为然,他曾对记者说:“如果我内心不赞同你,当然应该说出来让公众知道,这是大法官的职责啊!”

我根本不认为自己是一名自由派,在我那个时代的政治环境下,我其实是员可爱的保守派小将。”斯蒂文斯所说的“那个时代”,是指自己刚刚进入最高法院那一时期。他对罗森说:“我曾经以司法保守主义者自诩,可为什么现在别人都说我是自由派了呢?那是因为,现在的保守派大法官越来越多,立场也越来越保守,反而显得我没那么保守了。”

此后30多年来,斯蒂文斯撰写的3000份判决意见中,有三分之二持自由派立场。他支持性别平等,认为堕胎权是妇女的基本宪法权利,赞同政府的种族平权措施,认为应当限制甚至取消死刑。在当今最高法院,斯蒂文斯已是自由派大法官们理所当然的领军人物与精神支柱。

本院的多数意见,只会使人们对全国法官工作的评价从充满信心变为悲观失望。法治的真正支柱,在于人们对司法体制的信任。时间总有一天会愈合今天的判决给这一信任造成的伤害。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我们或许无法百分之百地确定到底谁是今年总统大选的赢家,但最终输家却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这个国家对法官作为法治公正守护神的信任。”

斯蒂文斯总打着他那标志性的领结,一头银发梳得十分齐整,脸上挂着温暖的微笑,看起来就像一位慈祥的邻家祖父。

斯卡利亚在法庭上收放自如,台下的律师们反而如履薄冰,他们总是困扰于斯卡利亚的盘问路数和那些逻辑陷阱。

媒体送给斯卡利亚的绰号是“喜剧之王”。不仅因为他在法庭上机敏睿智,总能令听众接连笑场。生活中的斯卡利亚,也是个妙趣横生的人。

保守派视他为阵前猛将,敢想、敢说、敢干,更敢冲在最前面,为宪法原旨主义摇旗呐喊,文笔一流,言词犀利,逻辑缜密。自由派则视他为文化战争中的“十字军”,炫耀智识,仗势欺人,且冥顽不化,他们最担心保守派“再往最高法院安插一个斯卡利亚”,

斯卡利亚是一个文雅的城市家庭的独子,1936年3月11日出生在新泽西州的特伦顿。他的父亲是意大利西西里岛移民,从哥伦比亚大学拿到博士学位后,出任布鲁克林学院的罗曼斯语教授。

斯卡利亚后来力推宪法原旨论,坚持按立宪者原意解释宪法,很大程度是受父亲的影响。

繁重的学业并没有把斯卡利亚变成一个书呆子。他擅长弹钢琴,爱吹法国圆号,是校园军乐队的主力,并出任高中戏剧社社长。此外,他还是学校来复枪射击队成员,是一名好枪手。在2008年的哥伦比亚特区诉赫勒案中,斯卡利亚旗帜鲜明地捍卫公民持枪权,或许与这段经历有莫大关系。

保守立场,时常质疑政府宏观调控经济政策的正当性。

法兰克福特曾在哈佛担任教授,1939年被罗斯福总统任命为最高法院大法官,他倡导司法克制主义,秉持中立原则,这些都是斯卡利亚后来奉行的司法态度。

1977年,斯卡利亚结束公职,先后在乔治敦大学与芝加哥大学法学院任教。1980年,由于学术成就斐然,他又被聘至斯坦福法学院。里根出任总统后,本想任命斯卡利亚出任首席政府律师,几经权衡,最终决定将他送入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

4年上诉法官生涯,斯卡利亚撰写了近百份判决意见。他的判决意见文风以浮华著称,遵从宪法原旨主义,严格按文本解释宪法。

认为司法分支应恪守本分,尊重行政分支的权力,而非随意冒进,越俎代庖。

他反对种族平权政策,不赞同给予少数族裔太多优惠。他还质疑最高法院认可的隐私权,否认堕胎权与同性恋性行为的合宪性。

斯卡利亚成为最高法院第一个意大利裔大法官。

美国媒体向来是自由派的天下,保守立场如此鲜明的斯卡利亚出任大法官后,很快成为自由派媒体攻击的活靶子。

活的宪法”是沃伦法院时代的说法,意思是宪法的含义应当随社会发展、时代价值的改变而转化,甚至进化。

对于公众的质疑,斯卡利亚认为,那是人们不理解他的哲学观,他不反对社会进步,但认为社会进步应当在民主基础上进行。他承认原旨论存在弱点,只是和非原旨论比较起来,它“更少一点邪恶”。   

他们两人都是原旨主义者,认为美国宪法应当是“色盲的宪法”,对黑人或其他肤色的少数族裔不应给予任何优惠,对同性恋、堕胎均持敌视态度。

与自己看法相同时就引用外国法律,反之则将其忽略,这不是理性,是诡辩!”

不包括宗教言论自由内容的言论自由,就像是没有王子身份的哈姆雷特,”

除了旁征博引,斯卡利亚最让人佩服的莫过于他的考据水准与缜密逻辑。

斯卡利亚代表多数方大法官撰写的判决意见堪称他大法官生涯的巅峰之作,64页判决意见中有28页是在解读第二修正案的文本,几乎逐字逐句考察了这一条文的语词渊源。

我不喜欢他说话的内容,但喜欢他说话的方式。”

油画上,微笑的斯卡利亚身边放着四样东西:一本《联邦党人文集》;一本《韦氏国际词典》(第二版);一张与妻子莫琳的结婚照;还有一幅托马斯·莫尔的肖像画,这位

油画上,微笑的斯卡利亚身边放着四样东西:一本《联邦党人文集》;一本《韦氏国际词典》(第二版);一张与妻子莫琳的结婚照;还有一幅托马斯·莫尔的肖像画,这位英国大法官因坚持罗马天主教信仰而被亨利八世所杀,是斯卡利亚心目中的大英雄。

油画上,微笑的斯卡利亚身边放着四样东西:一本《联邦党人文集》;一本《韦氏国际词典》(第二版);一张与妻子莫琳的结婚照;还有一幅托马斯·莫尔的肖像画,这位英国大法官因坚持罗马天主教信仰而被亨利八世所杀,是斯卡利亚心目中的大英雄。这些物件,最为生动形象地概括出了斯卡利亚的经历、信仰、性格与理念。 最高法院的掌舵人 ——安东尼·肯尼迪   多年前,小威廉·布伦南大法官曾问法官助理一个问题:“在联邦最高法院,什么法律最重要?”

如20世纪80年代的小路易斯·鲍威尔大法官,20世纪90年代的桑德拉·戴·奥康纳大法官。可以说,法院内部的意识形态越是对立,自由、保守两派力量越是均衡,中间派就越有实权。

肯尼迪大法官的个性,“闷骚”二字无疑最为贴切。他的个性糅合了多重要素:既热情四射又雄心勃勃,既天真浪漫又郑重其事,讲求生活品质,对个人才学颇为自负,时刻希望处在聚光灯的中央。

答案是否定的。作为中间派大法官,奥康纳相当理性、审慎,她格外重视民意,把民意当成司法裁判的外部“大气候”,但在判决意见中却不轻易提及民意。她审理案件时向来就事论事,立场和分寸把握得恰到好处,民意反弹亦不激烈。

肯尼迪就要鲁莽一些,他动辄以“举国共识”为借口,经常在时机尚未成熟之际就急于“揭开锅盖”。

在反种族歧视运动中,天主教会并没有发挥应有作用。1968年4月,著名黑人民权活动家马丁·路德·金遇刺的消息传到学校时,托马斯

2007年,托马斯特地将本人自传命名为《我外公的儿子》(My Grandfather's Son),并在书中将安德森形容为自己“生命中惟一的英雄”,是“他造就了今日的我”。

过去,他努力为黑人争取应有的待遇。但之后的坎坷际遇却使他认为,传统的民权运动已经给人们造成这样一种印象:黑人总是受害者,而白人总是统治者。

过去,他努力为黑人争取应有的待遇。但之后的坎坷际遇却使他认为,传统的民权运动已经给人们造成这样一种印象:黑人总是受害者,而白人总是统治者。托马斯承认,自己人生的每一步跨越,都得益于种族平权措施,包括获得圣十字学院与耶鲁大学的入学机会,但他还是认为,这类帮助最终只会产生负面影响,对人生发展弊大于利。在他

在她心目中,母亲教会她两样东西:自强自立、做一名成熟女性。

金斯伯格很清楚,自己的目的是消除男女之间的性别门槛,使法律对男女一视同仁。

如1976年的“克雷格诉博伦”(Craig v. Boren)一案中,金斯伯格挑战俄克拉荷马州一部法律,该法允许18至20岁的女性购买淡啤酒,却禁止同龄男性购买。

这类案件表面使男性获益,却变相终结了那些歧视女性的分类政策,实践中,这类政策可要比歧视男性的政策多得多。

1973年至1976年,金斯伯格在最高法院打了6起官司,赢得5场胜利。人们评价她是“性别平等领域的瑟古德·马歇尔”,最高法院大法官们也对她评价甚高。

判定弗吉尼亚军校(Virginia Military Institute)只收取男生的入学政策违宪。

判定弗吉尼亚军校(Virginia Military Institute)只收取男生的入学政策违宪。这一判决终结了弗州军校长达150余年的男校传统,也结束了美国最后一所纯男性军校的性别隔离历史。

弗州军校“保国卫民”的宗旨固然伟大,但女性的参与并不妨碍这一目标的实现。

她认为,立法禁止堕胎是一种性别歧视,违反了宪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并非像布莱克门大法官在罗伊案判决中所说的那样是对隐私权的侵犯。

在于妇女拥有选择自己人生道路的自主权,这就涉及对公民平等权的保护。”金斯伯格坚信,堕胎权需仰仗妇女平等权益的保护,而不是靠隐私权来维护。

挂着这间办公室三位前任主人的照片:菲利克斯·法兰克福特、亚瑟·古德伯格与哈里·布莱克门。

报道这则轶闻的记者试图证明,在旧金山,一个律师也比最高法院大法官出名,不过,雪莉·布莱克的确是布雷耶的舅妈,

1938年8月15日,斯蒂芬·布雷耶出生在加州旧金山。父亲欧文·布雷耶是当地教育委员会的法律顾问。母亲安妮虽是一位家庭主妇,政治上却非常活跃,经常志愿为民主党和女选民联盟(League of Women Voters)服务。

要论个人学术爱好,布雷耶更喜欢行政法与反托拉斯法,对宪法反而没那么大兴趣。

信奉法律能够打破政府管制与自由市场间的平衡。他向肯尼迪指出下一步的改革路径:解除对航空业、货车运输业及天然气业的贸易管制。

1980年,肯尼迪决定退出民主党总统候选人的竞选,他向吉米·卡特总统推荐了布雷耶:“斯蒂芬非常出色,我希望您能提名他出任第一巡回上诉法院法官。”

1994年4月6日,布莱克门大法官宣布退休。惜才如命的肯尼迪打算再次推荐布雷耶。这位老谋深算的政客寄了盘录影带给克林顿,里面记录了布雷耶对一群来访的俄罗斯法官发表的机智诙谐的演讲。

2009年,布雷耶对记者谈及此事,还笑呵呵地说:“每次我条件反射式地站起来,都会想起被巴甫洛夫用来做实验的那条狗。”

这体现了他高超的政治智慧,而不单纯是对宪法问题的态度。

的《积极自由:解释我们民主的宪法》(Active Liberty: Interpreting Our Democratic Constitution)一书虽然只有169页,却并非一本务虚的学术专著。“

这个政府,保护基本个人自由,允许公民自治,并最终实现自身的有效管理。”这也正是布雷耶对“积极自由”的界定——一部宪法不仅应保障公民免遭政府的胁迫与侵害,更应当赋予公民自我参与的权利。政府的存在价值在于赋予每个人平等参与政治程序的机会。

决定一旦作出,我们的生活就会围绕我们所作的选择而展开,谱写出一篇篇故事——我认为这是一个很有用的比喻。每一个人的生活都是充满激情的故事,有喜悦欢乐,也有悲伤哀痛,但众人的故事各不相同……

一位哲学家说过:金钱会一夕散尽,权力会逐渐消失,名声会化为乌有,但是人格——正直的品行——是一块坚不可摧的岩石。”

在他心目中,哈伦是沃伦法院“伟大的异议者”,以一己之力,阻挡着最高法院的自由主义转向。“一定要做哈伦大法官这样的男子汉!”会面之后,这位来自新泽西州的男孩如此勉励自己。

1950年4月1日,阿利托出生在新泽西州首府特伦顿市一个意大利移民家庭。父亲起初在当地一所高中教授历史,后来成为新泽西立法服务办公室主任,从事跨党派的立法研究工作。母亲是一位中学老师。

索托马约尔的母亲索琳娜从小就是孤儿,17岁离开波多黎各来到佐治亚州,加入美国陆军妇女辅助队(Women's Army Corps)。

两人婚后在纽约市布朗克斯区定居,胡安在一家模具厂做工,索琳娜先在一家私立医院任电话接线员,后来成为那里的护士。

她后来回忆,小时候,自己一直浸润在波多黎各人特有的文化传统中。在传统节日里,能吃到西班牙血肠、猪肠、猪舌、猪耳、扁豆炖猪脚。在家庭聚会上,能听到感人肺腑的西班牙情歌,跳着起源于加勒比海的梅伦格舞。

很快,她的热情又转移到法庭剧《佩里·梅森》上,但是,这次她的梦想可不是律师,而是法官,因为她注意到,“法官才是法庭上最重要的角色”。

之后10年中,索托马约尔共审理了3000多起案件,撰写了380份法院意见。其中5起案件被最高法院复审,2起被维持,3起被推翻。

在多数判决意见里,索托马约尔都显示出强烈的自由派倾向,被人视为“司法能动主义者”。但是,由于最高法院正日趋保守,这些“自由化”判决经常遭遇保守派大法官们的抵制。

好事者认为,说这话的人明显没有把真正创立政策的立法机构放在眼里,公然挑战三权分立原则。

索尼娅·索托马约尔既是梦想家,更是开拓者,或许,在不久的将来,她也会成为像奥康纳那样左右最高法院走向的人物。

正如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所言——法官的独立若被破坏,那么宪法将不复存在,它将是一个形同虚设的规定,如呼吸出来的蒸汽一样转瞬即逝。

当其他国家拋弃专制,转而推动司法改革时,他们往往以美国法院作为追寻法治的典范。

日本对审判程序的调整,受到了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启发和影响。韩国在司法审查程序中越来越多地采用具有美国特色的言词辩论。

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51篇中说:如果人人都是天使,那么就不需要政府了。同样,如果每个法官都很完美,就不需要什么司法惩戒程序了。

在当时人们的心目中,执行死刑意味着正义实现,整个执行过程就是一场狂欢,一场盛宴,他们可能很难想象,不到一百年时间,美国的死刑制度已经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

发现死刑案件审判过程中存在诸多程序滥用、种族偏见的情形。

一项刑罚是否构成‘残忍与异常惩罚’,可依

一项刑罚是否构成‘残忍与异常惩罚’,可依四项原则判断:一、刑罚出乎寻常之残酷;二、武断科刑的可能性很高;三、当前社会实质上拒绝此种刑罚;四、没有理由可以相信此种刑罚比相对不太严厉的刑罚(如终身监禁)更能有效地达成刑罚目的……死刑由国家决定结束人的生命,否定了人类的尊严,应当属于‘残忍与异常惩罚’。”

一些州出台新法,对审理和宣判程序进行区分,并要求法官对陪审团提供明确的指引。

可以通过制定周密的法律来确保审判机关获得适当的资讯与指导。

弱智者虽然存在思维或行为上的障碍,但并不意味着他们认识不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

尤其是肯尼迪大法官,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逐步受到多元法律文化的影响,通过对世界各国法治发展的比较观察,他的“死刑观”亦发生着微妙变化。

多数弱智者走上犯罪道路只是因为一时冲动,是追随者而非领导者。考虑到弱智者缺乏判别能力,对他们处以极刑,达不到死刑的威慑效果。

弱智者能力较低,在审讯中无法听清证词,本人也无法清楚表达,一旦执法程序有瑕疵,弱智者很可能遭遇冤杀厄运。

死刑除了威慑效果,还必须体现出对被告人的“报应”。陪审团的死刑判决,体现了社会对罪行的愤怒,法院无权否定。

流动的标准如果放在松弛的程序里,对任何司法制度都会是一场灾难。

按照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要求,“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

指出,“禁止双重危险条款”说的是陪审团作出无罪判决后不得再行追诉,既然没有哪个法院宣判比斯无罪,新的起诉也未提起,怎么能证明“双重危险”的存在呢?

不过,只要勇于探索与尝试,就是好的开端,如果连尝试都没有,良好的制度又怎么可能形成呢?

至此,挑战枪决、绞刑、毒气室、电椅等传统死刑执行方式合宪性的努力均宣告失败。

由于死刑程序耗时耗力,旷日持久,是否有必要将死刑改为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

32年后,88岁高龄的斯蒂文斯态度却发生了转变,他在判决意见中申明,重要的不是执行方式,而是死刑本身,现在已到了重新审视死刑合宪性的时候。

不对强奸犯处以死刑,是社会公德标准不断进化的结果,是成熟社会的必然要求。   

他说,所谓“无死者,无死刑”,主要指对个人的犯罪,如果是对国家的犯罪,如叛国者、间谍、毒枭、恐怖分子,这些人即便没有直接致人死亡,也可以判处死刑。

这种做法的好处,是直面民意,体现判决的正当性。缺陷在于,民意是不可能量化的概念,任何一方确定的民意标准,都可能被实践中的反证推翻。

是否有必要在判决中证明自己的判断意味着“举国共识”,确实值得好好商榷。

一个无辜的人有可能被执行死刑,这足以成为启动证据听证程序的充分理由。”

前者发生在定罪之后,既然被告人已经接受公正审判,若允许他申请重复鉴定,会使一切使用过生物证据的判决都陷入不确定状态,

退休女性大法官桑德拉·戴·奥康纳很喜欢罗伯茨。

1955年1月27日,约翰·罗伯茨出生在纽约州西部的布法罗市。他8岁时,父亲携全家迁至印第安纳州北部的长滩,罗伯茨与三个姐妹在那里长大。

与其他学生相比,罗伯茨立场保守,从不与激进者往来,也不参与意识形态的争执。

弗兰德利是共和党人,奉行司法克制主义(Judicial Restraint),属于中间温和派法官,戴维·苏特当年正是蒙他感召,才立志成为法官。在弗兰德利影响下,罗伯茨的司法克制理念逐步树立。

1980年,受弗兰德利推荐,罗伯茨来到华盛顿,成为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伦奎斯特的法官助理。伦奎斯特1972年上任,是理查德·尼克松任命的大法官。

罗伯茨是天生的演说家,他的演讲轻松、有趣,偶尔自我调侃,每次都会以对导师的深切怀念作为开场。即使念稿,罗伯茨也能令演讲看起来像即兴之作。

1996年,41岁的罗伯茨与同样已届不惑之年的律师简·沙利文结婚。考虑到家族有癫痫病史,罗伯茨不愿将疾病遗传给下一代。

1996年,41岁的罗伯茨与同样已届不惑之年的律师简·沙利文结婚。考虑到家族有癫痫病史,罗伯茨不愿将疾病遗传给下一代。结婚前,罗伯茨征得沙利文同意,两人决定以后不再生育。

但是,一味息事宁人并非罗伯茨的风格,他的保守派观点开始在判决意见中逐步显露。

甚至能凭借记忆直接引述《联邦党人文集》原文。

22名投反对票者中,有一位来自伊利诺伊州的黑人参议员,他的名字叫做巴拉克·奥巴马。在不久的将来,他与罗伯茨的人生还将产生交集。

约翰·马歇尔是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首席大法官之一,凭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为联邦最高法院“争”来了司法审查权,使司法权真正成为能与立法、行政分支分庭抗礼的力量。

在他看来,马歇尔时代的最高法院十分团结,多数判决意见都由大法官们一致达成,很少有异议意见。马歇尔与同僚关系十分融洽,经常召集大家一起喝酒、餐聚,大法官之间情同手足。

9人意见一致的判决占到了全年69起案件的45%,而在伦奎斯特时代,这类案件一般只占30%。

在许多重要判决中,罗伯茨的态度十分明确:凡检控方与被告人对立,他会支持检控方;凡行政分支与国会对抗,他都站在行政分支一方;凡企业与公民个人对抗,他会力挺企业;与保守派的急先锋斯卡利亚大法官相比,罗伯茨更偏向当代共和党的利益与价值。   

罗伯茨已经顺利形成新的同盟。最忠诚的盟友,自然是萨缪尔·阿利托大法官。

奥巴马话中有话地说:“我要寻找这样一个人,他对正义的了解,超越了案例书中的抽象理论与琐碎脚注,他应当清楚我们的法律对普罗大众日常生活的影响。我希望他能够同情、理解人民的所思所想,作出审慎明智的判断。”

奥巴马统领的行政分支,推行的主要是左翼政策,而罗伯茨麾下的联邦最高法院,正朝着右倾方向前进。

法庭上“伟大的一代” ——约翰·保罗·斯蒂文斯

1976年,他还曾是死刑的坚决拥护者,但随着反省与思考的深入,到2008年,他已是当代最高法院中第一位明确指出死刑违反宪法的大法官。

宪法问题,既关乎政治,又涉及人权,牵扯到每个团体、每位公民的利益,自然会受到各方关注。更重要的是,不管这些争议有多重大,多棘手,多纠结,最终仍由大法官说了算。

最底层的为小额法院、交通法院、治安法院与市政法院,处理的永远是交通违章、酒后闹事之类的纠纷。70%的案件,法官只用一分钟就能搞定,当事人也懒得聘请律师。

位于金字塔第二层的,是我们最熟悉的法院:初审法院。美国每个郡至少有一个初审法院,通常被称为地区法院。

如果当事人对地区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就可以上诉至金字塔的第三层:上诉法院。

一些人口比较少的州并没有上诉法院,当事人可以直接上诉至州最高法院,也就是金字塔的第四层。州最高法院的审判人员,一般也可以被称为大法官,他们可以自行决定受理哪类案件。州最高法院做出的判决,99%为终审判决。

一些人口比较少的州并没有上诉法院,当事人可以直接上诉至州最高法院,也就是金字塔的第四层。州最高法院的审判人员,一般也可以被称为大法官,他们可以自行决定受理哪类案件。州最高法院做出的判决,99%为终审判决。只有当案子与联邦或宪法争议有关时,才可能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为了表明最高司法机构的权威,除非有大法官申请回避或因事告假,所有案件都由9名大法官集体听审。

约翰·亚当斯任总统期间,为修理“不听话”的新闻界,曾出台《惩治煽动性言论法》(The Sedition Law),规定对总统、国会或政府“发表任何不实、中伤或诋毁文字”或出版“任何意图诋毁官员,使官员受辱的出版物”,都是犯罪行为。受该法影响,许多报社编辑被捕入狱。

该条规定,最高法院对上述纠纷拥有初审管辖权。然而,时任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深知,无论法院怎么判,新上任的总统杰弗逊、国务卿麦迪逊都不会执行判决。最高法院硬着头皮下判,结果只会自取其辱。

国会不再是不受任何制约的“立法巨兽”,可以随意吞吐《惩治煽动性言论法》之类的“恶法”,权力制衡真正成为可能。

其他任何国家从来没有创制出如此强大的司法权。联邦的安定、繁荣与生存本身,全系于7位联邦大法官之手。没有他们,宪法只是一纸空文。行政权依靠他们去抵制立法机构的侵犯,而立法权则依靠他们使自己不受行政权的进攻。联邦依靠他们使各州服从,而各州依靠他们抵制联邦的过分要求。

其他任何国家从来没有创制出如此强大的司法权。联邦的安定、繁荣与生存本身,全系于7位联邦大法官之手。没有他们,宪法只是一纸空文。行政权依靠他们去抵制立法机构的侵犯,而立法权则依靠他们使自己不受行政权的进攻。联邦依靠他们使各州服从,而各州依靠他们抵制联邦的过分要求。公共利益依靠他们

斯科特案判决被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推翻,成为最高法院历史上最耻辱的一页。

同样是行使司法审查权,马伯里案将最高法院推上政治前台,斯科特案却令其声望陷入低谷。由此可见,司法审查权固然重要,而公众的信任与认可才是这一权力的基础。如果大法官们在行使权力时不计后果,不讲公正,那么,无人服判不说,司法至上也将逐步沦为司法专制。

在这起案件中,大法官们宣布一部维护劳工权益的法律违宪,因为它侵犯了雇主与劳工间的“契约自由”。此案之后,最高法院突然变得异常活跃,动辄以侵犯州权、契约自由为由,推翻联邦关于保护妇女、童工权益的立法。

需要说明的是,“保守派”并非一个贬义词,也与阶级没有任何关系。

政见方面,保守派更偏向共和党,通常被称为右派,而自由派多偏向民主党,一般被称为左派。

具体到大法官身上,自由派大法官并非不尊重宪法,他们只是认为,一部“活的宪法”才能够与时俱进,适应不断变幻的现实生活,真正体现制宪先贤的本意。

具体到大法官身上,自由派大法官并非不尊重宪法,他们只是认为,一部“活的宪法”才能够与时俱进,适应不断变幻的现实生活,真正体现制宪先贤的本意。有时,他们会秉持“至善论”(Perfectionism)观点,不断创制一些新权利,进而将该权利解释为宪法的应有之义。保守派大法官并非天生反动,他们只是始终保持一份警惕之心,生怕任意解释宪法破坏了法治框架。

联邦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中,戴维·苏特绝对是行事最为低调的一位。10年前,大法官们还很难进入公共视野,民众只能通过阅读判决意见或记者撰写的“揭秘”报道,才能了解这一群体的所作所为。

苏特一直未婚,是政坛著名的“钻石王老五”,包括前第一夫人芭芭拉·布什、大法官桑德拉·戴·奥康纳在内的许多华盛顿名媛,都曾为他牵线做媒,皆以失败告终。

自由来自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人民享有的权利,并不拘泥于宪法条文上的字句,需要通过大法官的灵活解释来实现。在一次演讲中,苏特曾说:“每位法官的共同义务在于:对简单案件的猜疑,对普遍公理的质疑,对既往先例的谦抑,以及不受现实环境约束,勇敢挑战权威原理的勇气。”

他们认为,当法官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时,民众可能会觉得这些评论意图影响承办法官。

法官只能在法律教育的课程与教材中讨论上诉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和争点,且前提必须是自己没有参审过相关案件,或者其讨论不会干预公正审理。

进一步强调法官不得对已决审判与即将审理的案件发表意见,但可以直接或间接向媒体就具体个案中法官的行为进行说明或解释。

言论自由本来就是民主法治社会的基石,从这一点看,最高法院的判决未必意味着民主的倒退。

判决认为,即使是高中生,只要他的言论没有扰乱学校活动或教学任务,就有权自由发言。

如果学生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宣传非法毒品,校方可以对学生进行处罚,这么做是为了保护其他学生不受鼓励非法使用毒品言论的侵害,并不违反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条款。

为防止毒品、武器进入校园,最高法院允许校方在必要时搜检学生物品,而搜检所需的证据标准比警察搜查一般公民要低。这样做,是通过部分限制学生权利来保障校园安全与学生身心健康这一更重要的权益。

斯卡利亚进一步指出,嫌犯一旦提出“米兰达权利”,警察当然不能继续讯问,但是,这一限制只适用于嫌犯被羁押期间,待他被“释放一段时间”后,警察可以再次传讯他。

1988年,一起性犯罪案件,令联邦最高法院有机会解释“对质”的含义。

她出生在纽约贫民区,8岁患上糖尿病,9岁丧父,拉美裔、女性的双重身份亦曾令她备受孤立。

美国大法官多出身于中产阶级家庭,有些还来自司法世家,自小家境富足,几乎没尝过贫苦滋味,更未受过排挤、歧视。相比之下,黑人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犹太女性大法官露丝·巴德·金斯伯格早年身世坎坷,对世间冷暖颇有感受。不过,真要论命运多舛,还得算索尼娅·索托马约尔大法官。她出生在纽约贫民区,8岁患上糖尿病,9岁丧父,拉美裔、女性的双重身份亦曾令她备受孤立。

美国大法官多出身于中产阶级家庭,有些还来自司法世家,自小家境富足,几乎没尝过贫苦滋味,更未受过排挤、歧视。相比之下,黑人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犹太女性大法官露丝·巴德·金斯伯格早年身世坎坷,对世间冷暖颇有感受。不过,真要论命运多舛,还得算索尼娅·索托马约尔大法官。她出生在纽约贫民区,8岁患上糖尿病,9岁丧父,拉美裔、女性的双重身份亦曾令她备受孤立。但索托马约尔天性乐观,自强不息,从检察官、律师、地区法官到上诉法院法官,一步一个台阶,直到成为最高法院大法官。这一人生历程,既是“美国梦”的生动阐释,也使她得到“平民大法官”的称号。

现在,这些观念已被多数人接受,甚至演变为制度和法律。

后来向一位相熟的日本同学打听,才知道美国最高法院许多重要判决早已被日本学者同步翻译为日文出版。因此,日本学生只用读母语就能轻松应付美国法学院的考试。

我国台湾地区现在完全不输给日本。2009年11月,我在台湾考察司法改革情况,发现当地“司法院”从2000年起就组织专人翻译美国、日本最高法院与欧洲人权法院的最新判例。

这位老兄笑言,总有那么一部分人,对判决有兴趣却没时间阅读原文。如果这些判例对一个法官处理案件,一个学者建构理论,一个学生思考问题有所启发,就是翻译价值的最好体现。更重要的是,通过翻译引介,甲国法官可以见证乙国法官对相似问题的推理演绎,洞悉乙国法治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长此以往,对甲国法治亦是一种促动与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