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一直有人在说,宋代是一个非常具有现代气质的时代,这种现代气质不是指政治结构或科学技术,而是指“活着”这件事的质量。

我心目中的‘文明成就’,是指政治开明一些;社会宽松一些;经济繁荣一些;生活富庶一些。”

什么叫“文明成就”?我觉得“文明成就”不是指疆土特别辽阔,不是沙场杀敌如麻,不是耀兵异域扬我国威,不是万邦来朝。我心目中的“文明成就”,是指政治开明一些;社会宽松一些;经济繁荣一些;生活富庶一些。

一个字,就是老百姓过得更富足、更自由、更有尊严、更有幸福感。

宋太祖即在宗庙立下誓约,告诫子孙不得诛杀上书言事之人。

宋朝的社会制度,也比其他时代更宽松、开放。一个生活在宋代的人,在法律上没有贵贱之分,允许自由迁徙,出远门不需要带通行证、介绍信。

话说1831年,法国人托克维尔到美国访问,待了大半年,他发现,“在美国,不仅有人人都可以组织的工商团体,而且还有其他成千上万的团体。既有宗教团体,又有道德团体;既有十分认真的团体,又有非常无聊的团体;既有非常一般的团体,又有非常特殊的团体;既有规模庞大的团体,又有规模甚小的团体”。

“黄金周”的说法,据说最早由日本传入,意指国家通过给国民放长假的方式,刺激旅游、餐饮、购物、娱乐等节日消费,从而达到拉动经济的目的。

西人星期日不做事,尽兴游息,然及做事则聚精会神,不或稍苟。吾国人最大弊端,即做事与不做事,往往分不清楚。要做不做,不做之做,萎靡苟且,不见精神,至于星期日亦然。”

旅店如发现住店的客人得病,不得借故赶他离店,而是要就近请大夫给他看病,并报告县衙,由政府报销医药费。

而政府的“禁炮令”又是不是基于权力之僭越而侵犯了社会自发的习俗、冒犯了另一部分器重传统的市民燃放鞭炮的权利?这些,都是值得辩论的公共话题。

汤圆,这种用糯米包裹上糖馅煮熟的甜点,也是发明于宋朝,

宋人用吃汤圆的方式,含蓄地寄托情思,期待与亲人团圆相聚。

大米也不仅仅是用于果腹的主食,宋人还用它来制作各式糕点:糖糕、花糕、蜜糕、糍糕、蜂糖糕、雪糕、彩糕、栗糕、麦糕、豆糕、小甑糕、重阳糕等。著名的苏式点心,好以桂花、玫瑰调香,口味香甜,在两宋时期已经

大米也不仅仅是用于果腹的主食,宋人还用它来制作各式糕点:糖糕、花糕、蜜糕、糍糕、蜂糖糕、雪糕、彩糕、栗糕、麦糕、豆糕、小甑糕、重阳糕等。著名的苏式点心,好以桂花、玫瑰调香,口味香甜,在两宋时期已经形成流派。

油条,一种利用油炸的高温将面团迅速膨化的小吃,相传产生于南宋。它的诞生,跟宋人对一个奸臣的痛恨情绪有关。秦桧,南宋的主和派宰相,以“莫须有”的罪名杀害抗金名将岳飞,宋人以一种特殊的烹饪方式对此表达义愤:把两根面条捏在一块,象征秦桧与其夫人王氏,再放入滚油中炸,借此解恨。所以油条又称“油炸桧”。

饮食之于中国人,从来就富含情感,蕴藏着人们对于人生的顿悟、对于人间的爱憎。

中国伟大的烹调法也产生于宋朝。唐朝食物很简朴,但到宋朝晚期,一种具有地方特色的精致烹调法已被充分确证。”

回顾宋朝人处理食狗问题的得失,我觉得有三点启示是值得记取的:一、在一个并未形成食狗禁忌习俗的社会,政府如果立法禁止民间食用狗肉,将是一种冒失的政策行为;二、政府可以禁止在公宴上食用狗肉,因为官员应当接受比平民更加严格的礼制约束;三、上流社会应该自觉带头不吃狗肉,重建“狗肉不上席”的“舌尖上的价值”。

太祖说:“不然,主家服此,宫闱戚里必相效。京城翠羽价高,小民逐利,辗转贩易,伤生浸广,实汝之由。汝生长富贵,当念惜福,岂可造此恶业之端!”

因而,宋太祖于开宝五年(972)六月,下诏“禁铺翠”。大观元年(1107),宋徽宗重申“禁铺翠”的禁令:“今后中外并罢翡翠装饰。”宋徽宗说:“先王之政,仁及草木禽兽,皆在所治。今取其羽毛,用于不急,伤生害性,非先王惠养万物之意。可令有司立法闻奏。”在宋人看来,杀翠鸟取其羽毛,跟宰羊取肉的性质并不一样,人们吃肉是为了维持生命,而点翠是奢侈消费,是“不急”之事,为“不急”之事而“伤生害性”,显然有悖于传统的“仁政”理念。

宋政府出于“惠养万物之意”,立法禁用“翡翠装饰”,正如今天有的国家(如斯洛文尼亚)基于动物保护的人道主义立场,立法禁止皮草养殖、毛皮狩猎。动物保护者应该能理解“禁铺翠”的立法。

而我想特别指出的是,宋政府的“禁用销金铺翠”,有一点却值得称道:率先施行于宫廷,以带动民间风气;从严要求贵戚之家,从宽要求一般平民。

由于点翠饰品的需求量太大,到了民国时,用于点翠的翠羽终于绝市,点翠工艺遂被烧蓝工艺取代。

不能不承认,点翠工艺有着难以替代的华丽色彩。据说翠羽在不同光线下,可以呈现出皎月、湖色、深藏蓝等不同色泽。这是再精湛的烧蓝工艺也无法替代的。然而,那终究是一种残忍的华丽。那么像宋政府那种干脆禁了它,也未尝没有道理。

词:“澶渊之盟”开创了一种全新的国际关系,即和平相处,平等交往,双边贸易。并以缔约的形式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19世纪西方民族国家主导建立起来的近代国际关系,其文明含量也没有超出“澶渊之盟”的框架。

从宋代建立算起,距今已有千年了,中间还发生过无数次的天灾与战祸,但还是有一部分宋朝的建筑物存留至今,让今人得以一睹彼时的建筑风采,如建于北宋大中祥符年间的浙江宁波保国寺大殿,建于皇祐年间的河北正定隆兴寺转轮藏殿,建于北宋中期的山西长子县文庙大成殿、重修于崇宁年间的太原晋祠圣母殿,等等。

不过,为了对付此类“豆腐渣”,宋人发展出一套相当完备的工程质量监控制度——这才是我想重点说的,因为对于今人来说,这套制度也不无值得借鉴之处。

所谓“营造”,是工程建筑的意思,“法式”,即规则、标准的意思。

房屋、桥梁等公共工程,如果在完工后一年内发生垫陷,负责该工程的设计者与工头,将被处以杖一百的刑罚;如果是两年内发生垫陷,刑罚减一等;

那么新的问题来了:如果一个公共工程在使用多年后才发生事故,宋政府又如何确认当初的设计方、施工方与监修者是哪些人?这个问题不难。因为宋政府还对所有公共工程建设推行“物勒工名”的制度。

所谓“物勒工名”,是指国家强制工匠在他们制造的器物上刻上自己的名字,一旦发现产品的质量问题,即按名字追溯制造者的责任。

还有一点我想补充说明:在宋代,“物勒工名”传统已开始演化成“商标”形态。这是因为,“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开始只是强制性的责任认定,但在漫长的演进过程中,它使一部分优秀工匠的名字脱颖而出,成为获得广泛信任的品牌。

于是“商标”便产生了。今天我们从出土的宋代铜镜、银铤以及宋版书籍上,都可以看到制造者留下的标志。这些标志,通常都是工匠出于防伪、宣传品牌之考虑而主动留在产品上的,并不是为了应付官方的强制“勒名”要求。

宋朝是中国历史上结社很发达的时期,南宋时,杭州的行会多达“四百十四行”,

宋朝的工程质量监控制度至少包含了四个层面: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标准;政府强制推行的“物勒工名”制;五年“保质期”制,以及工匠行会自行订立的“行业标准”。

针对“交通肇事”行为,宋朝政府已有专门的立法,叫作“走车马伤杀人”罪。《宋刑统》规定:“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杀伤畜产者,偿所减价。若有公私要速而走者,不坐;以故杀伤人者,以过失论;其因惊骇不可禁止而杀伤人者,减过失二等。”

人命所系,岂可宽弛!若云子弟得跃马踏人,则后日将有甚于此者矣。

况州郡乃朝廷行法之地,保佑善良,抑挫豪横,乃其职也。

两宋均亡于恶劣的地缘政治与军事失败。非亡于内乱,庶几可说明宋王朝的内部系统一直尚能保持正常的运作,没有发生崩溃。

从法律条文上看,宋人当然并未在立法上标明“私有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但赵宋立国,即标榜“不抑兼并”“田制不立”,在政治上放弃了对土地产权的干涉,并在法律上严禁官私侵占人民的私有财产。因此,说宋人的私有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是毫无疑义的。

那么宋朝有没有拆迁补偿呢?有的。中国自古承认私有物权,拆迁作为对私有物业的征用,当然必须作出合适的

那么宋朝有没有拆迁补偿呢?有的。中国自古承认私有物权,拆迁作为对私有物业的征用,当然必须作出合适的补偿。 北宋开封:每户补偿170多贯

从这次拆迁记录可以看出,当时宋政府对拆迁户的补偿,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实物补偿,即由政府另拨给官地、另造房屋还给拆迁户;一种是货币补偿,按照房地产的市场价,给予赔偿。但具体赔偿多少钱,史料极少记录。

每个时代都有言论的禁忌,这些禁忌通常被排除在言论自由的边界之外,只不过随着社会的进步,有的禁忌被突破了,同时又有新的禁忌形成;有的禁忌借助强硬的立法进行维护,有的禁忌则是社会成员通过自发的约定相互遵守。

到了明代,朱元璋才下令要求“天下乐人,毋得以古圣贤、帝王、忠臣、义士为优戏,违者罪之”。

我个人觉得,宋朝的滑稽戏敢拿孔子开涮,确实反映了当时的文化氛围比较宽松。

其实,宋代的戏曲界还是有着自治之意识与能力的,

健康的社会不会打压言论,但会对不同类型的言论者给出不同礼遇,人们对睿智、考虑周全的学者的声音给予高度尊重,给予讽刺者‘半尊重’,但对种族主义者和反犹太主义者则给予羞辱和鄙视。对那些想得到人们关注的人士来说,你自己的行为方式,也决定了你能赢得的不同礼遇。” 大宋消防队 三个消防系统 世界上第一支私家消防队,可能是罗马奴隶主克拉苏组建的灭火队。

仔细说来,宋朝具有城市消防职能的部门,可以分列三个系统。第一个系统是负有消防责任的基层行政单位,比如城市中的“厢”,各个“厢”的主要职责就是防盗与防火;再如“镇”,镇官的职能除了收税,也要“管勾烟火公事”。

第二个消防系统是民间设立的街道防火组织,

第三个系统就是我们要重点介绍的职业化城市消防机构,宋人叫作“潜火队”“火隅”,列入军队编制。

为了让国民在离开人世之后,能够获得有尊严的安葬,宋政府愿意从财政中掏出

为了让国民在离开人世之后,能够获得有尊严的安葬,宋政府愿意从财政中掏出一大笔钱来,这,便是文明的一种表现。

火葬或者土葬,其实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尊重逝者的尊严。

宋代是社会流动性非常明显的时代,宋朝人观察到,他们身处的时代,跟往昔很不一样,往昔几乎没有人口流动,如今(宋代)人口流动已成社会常态。

只有宋朝,自始至终都没有强硬限制社会的流动性。宋朝人出行,不再需要通行证。城市是开放的,人们来去自由。

这里的流动性,不单指横向、空间意义上的流动,即迁徙自由;也包括纵向、阶层意义上的流动,即社会结构不可固化。

苏大学士写广告诗虽然蛮拼的,不过创意似乎不怎么好,总是将他喜爱的事物比拟成美人。给壑源茶叶写广告词,就说“从来佳茗似佳人”;给馓子店写广告词,就说“压扁佳人缠臂金”;早年为杭州西湖写的广告诗,还是有“欲把西湖比西子,淡妆浓抹总相宜”的句子。但苏轼名气大,有了他的墨宝镇店之后,馓子店果然顾客盈门。

首先,酒是一种由粮食酿成的非刚需消费品,如果生产力低下,经济落后,人们就不会浪费粮食酿造商品酒,自然也不可能出现发达的酒业。其次,酒是一种饮用后能释放激情、制造兴奋的饮品,人们极容易酒后失言,如果国家对社会的控制趋严,就会倾向于禁酒,或者市民自觉地不敢聚饮。

酒肆的繁华,不仅仅是宋朝商品经济发达的体现,更是宋政府重商主义的反映。

从政府立场的角度来看,宋政府之所以愿意在企业制度创新上花费心思,目的自然是为了征收到更多的商业税。

从宋真宗朝开始,来自工商税与征榷的收入超过了农业税,北宋熙宁年间,农业税的比重降至30%,南宋淳熙至绍熙年间,非农业税更是接近85%,农业税变得微不足道。这是历代王朝从未有过的事情。宋代之后,农业税又成了财税结构中的大头,要到19世纪的洋务运动之后,工商税才重新超过50%。

自西汉“盐铁会议”以降,这便是具有法家倾向的经济官员与儒家士大夫之间一直争执不下的问题,发生在北宋熙宁年间的所谓变法派与保守派的争论,也是这个问题的延续。

以今日的目光来看,王安石新法的经济变法部分,不妨以四字相概括:“国进民退”,包括推行“市易法”,即国家设市易司于城市,通过“贵买贱卖”的方式控制市场、干预物价,同时也向商户发放二分息的贷款;推行“均输法”,即设立国营贸易公司,“从便变易蓄买,以待上令”;推行“青苗法”,即国家成立农村小额扶贫银行,向农民放贷收息。

不加赋而想国用足,无非是政府亲自去做生意,大搞官营企业。司马光一眼就看透王安石的变法说破了就是变戏法:“不加赋而国用足,不过设法以阴夺民利,其害甚于加赋。”

我们已经知道,王安石变法以失败告终。黄仁宇认为,变法之所以失败,是因为传统社会落后的组织方式与制度技术不足以支撑王氏先进的财政思想。

而是因为,王安石的那一套打破了国家与市场、社会之间的脆弱防线,放大了官吏涌入社会与市场榨取商民脂膏的机会与空间。

王安石新法受到的抵制,是自由经济思想对统制经济思想的抵制。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故善者因之,其次利道之,其次教诲之,其次整齐之,最下者与之争。”

赵匡胤并不是一名固执的君王,他通达,既能尊重传统,也愿意承认现实,顺应时势。

朱熹与朋友谈论起太祖开国创制一事,朋友问朱熹:“太祖受命,尽除五代弊法,用能易乱为治。”朱熹说:“不然。只是去其甚者,其他法令条目多仍其旧。大凡做事的人,多是先其大纲,其他节目可因则因,此方是英雄手段。”

换成现在的说法,这正是保守主义的改进路径。

隋炀帝开凿大运河,当然并不是为了下扬州看琼花美女,而是要打通南北的补给线。

唯汴水横亘中国,首承大河,漕引江湖,利尽南海,半天下之财赋,并山泽之百货,悉由此路而进。”

对宋王朝来说,大运河不仅仅是一条维系帝国政治安全的补给线。运河的功能被完全调动起来之后,便触发了一系列连锁反应,深刻塑造了宋代的社会经济发展方向。

运河的运输功能并不是由国家独享,它是一个开放、公共的水上交通网络。在运河中往来的不仅有漕运官船,无数民间的商船、货船、客船也日夜穿梭于运河线。

行政性城市是国家构建出来的政治中心,市镇则是民间自发生成的工商业中心、制造业中心、运输中心。

运河两岸的城市,如亳州、宋州、郑州、青州、宿州、徐州、泗州、扬州、真州、常州、苏州、秀州、越州、明州、杭州,也因运河经济的辐射力而形成繁盛的区域市场,八方辐辏,商旅云集,人烟稠密。《

富商大贾,自江淮贱市粳稻,转至京师,坐邀厚利”。

大宗交易、长途贸易的出现,又不能不催生出发达的商业信用。宋朝以铜钱为主要货币,但铜钱笨重,不方便携带——你总不能从京师运着一船铜钱到江南进货吧?《东京梦华录》说汴梁的“金银彩帛”市场,“每一交易,动即千万,骇人闻见”,这样的大宗交易也不大可能使用现钱支付,因为这一大堆钱要是码出来,肯定很占地方,也重得惊人:一贯钱大约有六斤,万贯即有六万斤。所以,宋人发展出一套商业信用,包括便钱、交引等,用以支持长途交易与大宗交易。

交引是政府支付的有价证券。

交引有面额,人们往往不用交引提货,而是当成货币用于交易支付。

又由于交引面额蕴藏着巨大的利润空间,交引本身也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有价证券)被买入卖出,京师与“冲要州府”都出现了交易交引的交引铺,类似今天的证券交易所。

如此一来,势必导致宋元以来繁华的海外贸易迅速走向萧条。考古学者曾在马来西亚的砂拉越发现了丰富的宋代瓷器,却未发现有明代瓷器出土,因此提出一个“明代空窗期”的概念,用来概括明前期由于海禁,导致青花瓷器向东南亚的出口出现了空白期。

取私路贩海者不过小商,以鱼干为货。其大商自苏、杭取海路,顺风至淮、楚间,物货既丰,收税复数倍。若设法禁小商,则大商亦不行矣。”

听从。 今人的

许多宋朝人认为,是铜钱的大量外流造成了“钱荒”。宋朝经济发达,与日本、东南亚、阿拉伯乃至非洲开展密切的国际贸易,宋钱差不多成了这一贸易区的国际货币,有点接近今日美元的货币地位。

宋人说:“缗钱原为中国财宝,而今四方蛮夷通用之。”

北宋和南宋都曾发行纸币,北宋时叫交子,南宋时叫会子,尤以会子的流通范围更广。但纸币作为信用货币,如果国家超发,就会迅速贬值,南宋后期的会子就贬值得厉害,第一界会子可以兑换近800文铜钱,发行到第十八界时(南宋后期),每贯会子只可兑换铜钱不到200文。

普通法系的陪审团机制,绝不是追求什么“司法民主”,而是体现了普通法司法的一个信念: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有罪,人们不必熟知法条,只需根据风俗习惯、社会道理、人之常情常理常识、自己的良心,便可以作出合宜的判断。

这正体现中国人从古至今一直关注的是诉讼裁判结局的公正性——‘实体正义’,而忽略了法律程序和司法裁判过程的正当性——‘程序正义’。”

只有到了“现代法治社会”,为了保障司法的公正,才“产生了法官回避制度”。

故入人罪,乃指司法官徇私枉法,故意将无罪之人判有罪,或将轻罪判为重罪;故出人罪则是指司法官故意为罪犯开脱,将有罪之人判无罪,或者重罪轻判;

实际刑罚与犯人所应承受的法定刑罚之间的那个差,就是错判的法官必须承担的罪刑,

失入人罪,是指司法官因过失,误将无罪之人入罪,或将罪轻者重判;失出人罪,则是指司法官因为失误,将有罪之人判无罪,或将罪轻之人判重罪。宋朝立法对这四种错案的责任追究,是有着重大差别的。

意思是说,如果司法官故意将完全无罪之人判有罪,那么一旦案发,受害人所承受的罪刑将还施制造冤案的司法官。譬如一名无辜者被故意判了死刑,以后冤案若被发现,则故意错判的法官也将被判死刑。

宋仁宗是一位生性仁慈、宽厚的君主,能容忍老秀才题写反诗,也能容忍苏辙指摘他的私生活,但他不能容忍司法官的失入人罪,“尤恶深文,狱官有失入人罪者,终身不复进用”。

宋仁宗仍记得他的名字,说道:此人以前不是犯有失入人罪吗?“既尝用法不当,乃可以为法官乎?”诏令台谏弹劾举荐者之罪。

所谓“三刺”,是一道体现古典司法民主的程序设计,相当于英美法系中的大陪审团制度:“一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

之所以设立“三刺”的程序,其原理跟普通法系的陪审员制度也差不多:以存于人们心里的朴素良知、情感、经验与价值观,来对冲法官的基于狭隘专业主义的司法专制,防止法官滥权、冤杀无辜。

所谓“三宥”,是说有三种罪行应当获得从轻发落的机会:“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按照汉代郑玄的《周礼注》,“不识”,乃指将陌生人甲误当成仇人乙杀伤了;“过失”,相当于现在的过失伤害、过失杀人;“遗忘”则是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杀伤别人。

所谓“三赦”,则是说有三类人如果犯了死罪,应当获得赦免,不可以施以极刑:“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幼弱,为未成年人;老耄,为八十岁以上的老人;蠢愚,为缺乏行为能力的智障人士。这一司法原则,同样符合现代司法理念。

轻责于民,而重罚于官;注意保护小民的权利,而强调官员的伦理责任。

中国的评论者几乎一致认为,政府首脑“引咎辞职”的制度以及“责任政府”的理念,均来自西方体制,仿佛这样的制度与理念,于中国人传统的公共治理而言,乃是异己之物。

恰恰正是这种“君主不容有错”的原则,推导出了建立“君主立宪制”与“责任内阁”的可能性——君主既然不容有错,那么就只能作为尊贵的国家象征,而不得过问实际行政,不负行政责任,如是,政府有错,由宰相担责,君主则超然事外。

内外事多陛下亲批,虽事事皆是,亦非为君之道。况事有不中,咎将谁执?”意思是说,君主亲裁政务,即便事事皆对,也不是为君之道,何况若有一事批错了,又该如何问责?

其中的道理,晚清的梁启超说得很清楚了:西方君主立宪国家因“君主不能为恶”,不能负行政责任,而创立国务大臣副署之制,副署者,即证明“此诏敕已得大臣之同意也,故以有副署而大臣之责任缘之而生,同时亦以有副署而君主之责任缘之而卸”。“大臣认为不当发布之诏敕,可以拒不副署”,“争之不得,则辞职耳”。

梁启超描述的“西方君主立宪国”这套政制,其实在宋朝已可见其萌芽。用南宋朱熹的话说:“君虽以制命为职,然必谋之大臣,参之给舍,使之熟议,以求公议之所在,然后扬于王庭,明出命令而公行之。是以朝廷尊严,命令详审,虽有不当,天下亦皆晓然,知其谬出于某人,而人主不至独任其责。……

从政治学的角度来说,罪己诏意味着皇权之上有天道,天道乃是人间秩序的监察者;皇帝也承认这一点,所以要向天道表达敬畏,并自觉接受天道的约束。

但历史上确有皇帝行贿大臣的故事。据《宋史·王旦传》记载,大约景德四年(1007),副宰相王钦若鼓动宋真宗“封禅泰山”,说这样可以“镇服四海,夸示外国”,增进皇上的权威。

不过,话得说回来,廷杖所代表的暴力只能证明皇权的威力,却无法使反对他的大臣闭嘴(除非臣被杖死了,否则,以明代的士风,生有鲠骨的士大夫被廷杖之后,还会继续反对皇帝),更无法证成嘉靖帝追尊生父的做法的合法性。

从这个角度来看,年轻的嘉靖皇帝确实表现出了一意孤行的倾向。这一倾向对于君主制政治而言是非常危险的,皇帝的美德是克制、舍己(包括一己之私情)从众,嘉靖显然做不到这一点。

这是因为,宋朝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君主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的制度,皇权受士大夫政治的限制,宰相不同意办的事情,皇帝往往是办不成的。

另据《续资治通鉴长编》,王旦晚年对自己迎合皇帝封禅一事,深引为憾,临终时告诉子孙:“我别无过,惟不谏天书一节(宋真宗为给封禅造势,制造了多封“天书”),为过莫赎。我死之后,当削发披缁以殓。”觉得自己没脸去见列祖列宗。

即使在废除了宰相制的明代,尽管君权大炽,但皇帝也要受礼法约束,而礼法的解释权通常掌握在士大夫手里,皇帝不能硬来,硬来就丧失了合法性,所以需要放低姿态去行贿。而且,行贿也未必有效。

相比之下,建立一套严密的分权制衡之机制,立足于事前之防范,无疑更加重要。宋代立制,最大的特点便是“上下相维,轻重相制”“事为之防,曲为之制”,换成现代话语,即十分强调权力的相互制衡,防止一权独大。

根据“上下相维,轻重相制”的立制原则,宋人发展出一个“二权分立”的权力构架:以宰相为政府首脑,以政府负责治理天下;在政府系统之外,另设一个独立而强有力的台谏系统,负责监察政府。

可以看出他们已经明晰地认识到,行政权与监察权乃是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权力,应该让两者分立、对峙。

宋朝时期值得注意的是,发生了一场名副其实的商业革命,对整个欧亚大陆有重大的意义。商业革命的根源在于中国经济的生产率显著提高。技术的稳步发展提高了传统工业的产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