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的核心思想——合法的国家必须根据普遍意志来进行管理,即已提出。

卢梭对《社会契约论》主题的思考一直贯穿始终。如果说在第一论文(《论艺术与科学》)和第二论文中,卢梭主要思考的是文明社会中种种罪恶与不幸,并解释它们的起源;那么,从《论政治经济》开始,卢梭则致力于思考如何改变这种状况。

按照第一论文和第二论文的分析,人本来是纯朴善良的,由于有缺陷的社会制度,生活于社会中的人才变坏,并堕入罪恶的深渊。由文明引发的问题必须通过新的政治组织形式来加以克服。《社会契约论》要做的工作是,通过建立一个健全的社会政治制度,帮助人们恢复自然良善(natural goodness)。

什么样的社会政治制度才是健全的呢?这就要追问一个核心问题:正义与合法的政治秩序及其基础是什么?《社会契约论》所有其他的问题均是从这里生发出来,并与之关联在一起的

中,《爱弥儿》背后的一个基本预设是:没有文化做支撑,制度是没有办法有效运行的。因此,最重要的任务是:通过教育,将“人”转变为“公民”,像爱弥儿一样的公民。唯其如此,普遍意志才有可能,正义而合法的政治秩序才有可能。

第一卷讨论的是合法的政治秩序的基础。

卢梭指出:“‘找到一种结合形式,凭借它可以运用所有共同的力量来捍卫和保护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这种形式使得每个结合者虽然与所有人结合在一起,但是只服从自己,并且一如既往地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性问题。”

第二卷讨论的主题是法律和立法。在这一卷中,卢梭考察了主权人民的性质,提出了其政治思想中最核心的概念——普遍意志的概念,建立了其合法性理论,并从中引申出国家创制和立法者的问题。

在第三卷中,卢梭讨论了普遍意志运用于特定情形即政府的机制。

因为政府仅仅只是主权人民的代理,“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任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

卢梭又考察了主权者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为何以及如何走上歧途,并提出防范主权权威衰落和政府篡权的办法。

卢梭引出第四卷,这一卷以对罗马的政治制度的描述为核心内容,以此来探讨政治共同体的凝聚力问题,最后以公民宗教结束全书。

这一转型发生在法国的道德政治思想中,其起始时间可以以帕斯卡(第一位论述普遍意志概念的伟大思想家)之死的1662年为标志,其结束则可以以卢梭发表《社会契约论》的1762年为标志

卢梭其实分别在这两个层次上展开对民主问题的思考。在主权者层次上,卢梭的确主张直接民主制,强调公民要积极参与,强调主权不能被代表;在政府层次上,卢梭则反对直接民主制,而主张代议民主制,强调知识、经验和智慧在决策中的作用。

此外我将试图在这种探索中始终将权力许可和利益要求相结合,以求公正与功利两者之间密不可分。

人生来自由,却无处不身同奴隶。自认为是他人主人的人,必然比他人更受奴役。

人类的第一法则是关注自身的存续,他首要的关心是对自己的关心,一旦到达懂事的年龄,可以判断用于自我存续的方法,他便从此成为自己唯一的主人。

家庭可以说是政治社会的原型,首领是父亲的形象,而人民则是孩子的写照。他们全都生来平等且自由,只为功利而转让自由。唯一的差别在于,在家庭中,父亲对孩子的爱促使他对孩子付出照顾,而在国家中,统治的乐趣替代了首领所不具备的这种对于人民的爱。

若是不将自己的武力转化为权利,将服从转化为责任,那么最强者绝对不会强到足以永远做主人,最强者的权利就是由此而来的

既然任何人都不拥有对其同类的自然权力,且武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那么只有契约才可能成为人与人之间所有合法权力的基础。

“找到一种结合形式,凭借它可以运用所有共同的力量来捍卫和保护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这种形式使得每个结合者虽然与所有人结合在一起,但是只服从自己,并且一如既往地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性问题。

社会契约可以简化为如下词句:我们中的每个人将其自身及其所有的力量共同置于普遍意志的最高领导之下,而将每个成员作为整体不可分割的部分纳入整体。

这个因此通过所有其他人的结合形成的公共人,以前被冠以城邦[16]之名,现在则被冠以共和国或政治体之名,当它消极被动时,它的成员称之为国家,当它积极主动时,则被称为主权者,而将它与同类相比较时,则称之为政权。至于合作者,他们的集体称为人民,而作为最高权力的参与者的个体称为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的个体则称为臣民。但是这些用语经常彼此混淆,互换使用;我们只要知道当它们被完全精确地使用时如何区分就行了。

此时,这种结合契约产生了一个道德集合体,而非每个缔约者的个体。道德集合体的成员人数与议会的投票数相等,正是通过这个契约,道德集合体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形成了一个共同的我,获得了它的生命和意志。这个因此通过所有其他人的结合形成的公共人,以前被冠以城邦[16]之名,现在则被冠以共和国或政治体之名,当它消极被动时,它的成员称之为国家,当它积极主动时,则被称为主权者,而将它与同类相比较时,则称之为政权。至于合作者,他们的集体称为人民,而作为最高权力的参与者的个体称为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的个体则称为臣民。但是这些用语经常彼此混淆,互换使用;我们只要知道当它们被完全精确地使用时如何区分就行了。

人类因社会契约而失去的,是他的自然自由和对于所有吸引他,且他能得到的东西的无限权利;而他因社会契约而获得的,则是公民自由和对于他所占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为了在补偿权衡之中不发生错误,必须明确区分自然自由和公民自由,前者只以个人力量为界限,而后者则由普遍意志限制;必须明确区分占有和所有,前者仅仅是最先占有者的权利或武力的效果,而后者则只能建立在确实的凭证的基础之上。

因为仅受欲望的驱使是奴役,而遵守自己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在本章和本卷末,我要指出构成整个社会体系的基础:“基本条约并不摧毁自然平等,相反地,它用道德和法律的平等替代了自然所赋予的人与人之间身体上的不平等,从而尽管他们可能在力量和天赋方面存在不平等,但是根据契约和权利,他们人人平等[20]。”

主权纯粹是普遍意志的实践,它永远都不能转让;主权者仅仅是一个集体的存在,它只能自己代表自己;权力可以转移,但意志不能。

如果有人探究所有人的最大利益,即所有立法体系的目的所在的话,他们会发现,可以将之简化为以下两点主要内容:自由和平等。自由,是因为任何个人的依赖都意味着从国家共同体夺走力量;平等,是因为没有平等,自由无法继续存在。

在国家和政府这两个实体之间存在着这样一种本质的差别:那就是,国家因其自身而存在,而政府则只因主权者而存在。

简言之,它应当时刻准备着为了人民牺牲政府,而不是为了政府牺牲人民。

政治生命的原则在于主权之中。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执法权是驱动国家各个部分运作的大脑。大脑瘫痪的人可能依旧存活,也就是说一个痴呆的活人。但是一旦心脏功能停止,这个痴呆的人就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