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的作用》一书原德文名为《Ideen zu einem Versuch, die Grenzen der Wirksamkeit des Staates zu bestimmen》。此书写作于1792年,书中威廉·冯·洪堡系统地论述了“怎样建立社会和国家的问题”,并且,“在现实中如何确定和划分个人和国家的关系”

1.“国家机构”会导致“人的异化”,也就是,人被国家机器所奴役,不是人主动管理国家,而是国家机器在主导人的思想

2.国家机构的权力有无限扩大的趋势,因此,应限制国家权力

国家在政治社会中应处于中立地位,其作用必须是法的守护者,而不是执法者,换句话说,国家应贯彻不告不理原则

4.国家权力是个人权利的一部分让渡,因此,国家不应过多干涉社会和私人的生活,应充分给予个人自由,从而实现人人自律、自我管理的良好社会风气

5.国家的各种法律应该是为社会和公民服务,并且,主要是穷尽各种防范措施,而不是作为统治公民的工具。[2]

3.国家在政治社会中应处于中立地位,其作用必须是法的守护者,而不是执法者,换句话说,国家应贯彻不告不理原则

关于人的自由,洪堡从个性和习俗方面入手进行界定:人愈是自由,他本身就愈是独立自主,愈是会善意对待他人。

在洪堡看来,人的真正目的是人性或个性的一种有机的展现和蓬勃发展,而自由(和多样性)则是其首要条件,因此自由是所有政治的基石。国家仅仅是达成人的自由自主行为这一终极目的的手段。

困难仅仅只是在于对必要法律的颁布,需要对社会这一项真正立宪的原则永远的忠诚,需要警惕现代政府最为致命的疾病——对执政狂热入迷。

即国家的存在究竟是应该关心国民的安全还是应该关心民族的繁荣。

另一方面,一旦成立政府,就应该对它的活动范围和权限进行界定。后者将会真正地对公民的私人生活进行干预和对他们自由而没有受到任何妨碍地发挥作用的程度进行界定。

真正的理智并不是期望人处在其他别的状况,它仅仅期望能够给人带来这样的状况:不但是每一个独立的个人享受着从他自己根据其所固有的特征来发展自身的、最不受约束的自由,并且在其中,身体的本质将不会从人的手中接受别的状态,每一个独立的个人都按照他的需求和他的喜好,按照自己的心思给其赋予一种状态,这么做的时候只是受到他的力量和他的权利局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