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

自由,是指对于政治统治者的暴虐的防御。

社会作为集体而凌驾于构成它的各别个人时,它的肆虐手段并不限于通过其政治机构而做出的措施。

这两种思想方式各借对方的缺陷现出己方的功用,也在很大程度上各靠对方的反对才把己方保持在理性和健康的限度之内。

真理在很大程度上乃是对立物的协调和结合问题

在人类智力的现有状态下,只有通过意见分歧才能使真理的各个方面得到公平比赛的机会。

似是而非地进行论证、对事实或论据予以压制、把案情的各项因素举陈错误、或者把反对方面的意见表述错误。

在这一类触犯当中论战者所能犯的最坏的一种乃是把持见相反的人诋毁为坏的和不道德的人。

人类应当有自由去形成意见并且无保留地发表意见,这所以成为必要的理由,

个人的自由必须约制在这样一个界限上,就是必须不使自己成为他人的妨碍。

人格

这些是他自己的本性经过他自己的教养加以发展和校改的表现——就称为具有一个性格

总之,情事一到对于个人或公众有了确定的损害或者有了确定的损害之虞的时候,它就被提在自由的范围之外而被放进道德或法律的范围之内了。

特别以做了对不住人的事而本人却没有罪责这个坏榜样为尤甚。

但积久却变成他们部落的习俗;而习俗在东方就等于宗教。

只要坏法律下的受难者一天不向别的群体乞求援助,我就一天不能承认与他们完全无关的人们应当插足进去,应当只因远在数千里之外的、无关涉的人们认为足致诽谤就要求把全体直接有关的人看来都感满意的事态强予结束。他

第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

第二,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假如社会的意见认为需要用这种或那种惩罚来保护它自己的话。

总之,凡目标在于使人们不可能得到或难于得到某一货物的干涉都属于这一类。这类干涉可以反对之处,不在它们侵犯了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自由,而在它们侵犯了购买者的自由。

自由原则不能要求一个人有不要自由的自由。

要知道,由国家强制教育是一回事,由国家亲自指导那个教育是完全不同的另一回事;人们所举的反对国家教育的一切理由,对于前者并不适用,对于后者则是适用的。

第一种是,所要办的事,若由个人来办会比由政府来办更好一些。一般

不必要地增加政府的权力,会有很大的祸患。

试令没有政府来管他们,美国人的任何一个团体都能即时组成政府,以足够的智慧、秩序和果断来进行那个或任何其他公共事务。凡自由人民都应该是这样;而凡能够这样的人民必定是有自由的;这样的人民永不会因有什么人或者什么团体能够抓住并控制住中央管理机构就让自己为他们所奴役。对于这样的人民,没有一个官僚机构能希望强使他们去做或者去经受他们所不欢喜的事。

国家的价值,从长远看来,归根结蒂还在组成它的全体个人的价值。一个国家若只图在管理技巧方面或者在事务细节实践上所表现的类似的东西方面稍稍较好一些,而竟把全体个人智力的扩展和提高这一基本利益推迟下来;一个国家若只为——即使是为着有益的目的——使人们成为它手中较易制驭的工具而阻碍他们的发展,那么,它终将看到,小的人不能真正做出大的事;它还将看到,它不惜牺牲一切而求得的机器的完善,由于它为求机器较易使用而宁愿撤去了机器的基本动力,结果将使它一无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