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洛克的《政府论》中有两层逻辑,一层逻辑是构建政府,另外一层逻辑是彰显个人权利。

我们也可以明确地指出,洛克并不是所谓的御用文人,他对于光荣革命的政府论证成,不是为了捍卫这个特定的英国政府,而是对现代政府提出自己的警示,即政府的建立要基于人民的同意,其正当性的根源在于公民的自然权利之保障,这才是当时欧洲思想界泛起的“国家理由”之前提。人民有服从政府的义务,但这个政府必须是得到人民授权同意的政府,是能够保障人民的生命权、财产权与自由权的政府,一旦人民的上述权利受到政府的严重侵害,忍无可忍时,人民就有反抗的权利。

洛克谈的是(构建)政府,核心却是(保卫)权利(

洛克谈的是(构建)政府,核心却是(保卫)权利(

穆勒谈的是(捍卫)自由,核心却是(限制)政府(在穆勒那里社会即是广义的政府)。

这些自由(liberty)恰恰是让一个民族富有朝气、永远保持青春的最核心的东西,他为日渐僵硬的英国政治法律制度感到忧虑,认为它们有碍民族的健康发展,尤其是扼杀了民族的内在生命力。

从长远来看,国家的价值,归根结底还是组成这个国家的个人的价值;

一个国家为了要使它的人民成为它手中更为驯服的工具,哪怕是为了有益的目的,而使人民渺小,终将会发现,弱小的国民毕竟不能成就任何伟业;它为了达到机器的完善而不惜牺牲一切,到头来却将一无所获,因为它缺少活力,那活力已然为了机器更加顺利地运转而宁可扼杀掉了。

也就是社会所能合法施加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

力主一条非常简明的原则,若社会以强迫和控制的方式干预个人事务,不论是采用法律惩罚的有形暴力还是利用公众舆论的道德压力,都要绝对遵守这条原则。

人们若要干涉群体中任何个体的行动自由,无论干涉出自个人还是出自集体,其唯一正当的目的乃是保障自我不受伤害。

不能因为这样做对他更好,或能让他更幸福,或依他人之见这样做更明智或更正确,就自认正当地强迫他做某事或禁止他做某事。

不能因为这样做对他更好,或能让他更幸福,或依他人之见这样做更明智或更正确,就自认正当地强迫他做某事或禁止他做某事。

人类之所以能够分辨是非进而避恶从善,实是有赖于彼此互相帮助和互相鼓励。

洛克《政府论》着重探讨的是政府权力的正当性来源,虽然洛克在《政府论》中非常强调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等基本的个人权利,但他作为早期现代的思想家,所面临或针对的真正的理论对手主要是霍布斯的绝对国家主权,因此《政府论》的中心内容在于构建一个人民同意的有限政府,个人的基本权利只是作为政府权力的正当性而被表述出来的。

穆勒所面临的时代问题的迫切性在哪里?为什么说穆勒的思想在十九世纪的英国具有承前启后的意义?这就要回到穆勒这部经典之作的文本上来,颇有意思的是,通过近期的一番阅读,我有一个惊喜的发现,我感到穆勒的《论自由》,不失为一个十九世纪版本的洛克《政府论》。

洛克《政府论》着重探讨的是政府权力的正当性来源,虽然洛克在《政府论》中非常强调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等基本的个人权利,但他作为早期现代的思想家,所面临或针对的真正的理论对手主要是霍布斯的绝对国家主权,因此《政府论》的中心内容在于构建一个人民同意的有限政府,个人的基本权利只是作为政府权力的正当性而被表述出来的。所以,洛克的《政府论》是一个基于个人权利的政治契约论的政府论。

在洛克的《政府论》中有两层逻辑,一层逻辑是构建政府,另外一层逻辑是彰显个人权利。

构建一个具有人民授权的合法而有限的政府,以此强化个人权利的重要价值,即它们是政府权力的正当性来源。

right在洛克的语境中实质上就是一种绝对的自由,即自然权利论的自由。

不是为了捍卫这个特定的英国政府,而是对现代政府提出自己的警示,即政府的建立要基于人民的同意,其正当性的根源在于公民的自然权利之保障,这才是当时欧洲思想界泛起的“国家理由”之前提。人民有服从政府的义务,但这个政府必须是得到人民授权同意的政府,是能够保障人民的生命权、财产权与自由权的政府,一旦人民的上述权利受到政府的严重侵害,忍无可忍时,人民就有反抗的权利。

论自由》的大部分篇幅讨论的都是个人思想言论自由以及个性自由的重要性,而洛克《政府论》的大部分内容讨论的则是政府权力以及立法权、执行权与对外权等政府的职权功能。

在我看来,穆勒看上去在滔滔不绝地谈自由,但其核心思想和隐含的重要目的实际上是在论政府,在于限制政府以及与政府相关联的“多数的暴政”。

换句话说,洛克谈的是(构建)政府,核心却是(保卫)权利(权利即是被视为绝对right的那部分自由),穆勒谈的是(捍卫)自由,核心却是(限制)政府(在穆勒那里社会即是广义的政府)。

群己权界”问题,严复将穆勒的“自由”(liberty)翻译为“群己权界”,是

两人以上就形成了群,群即社会,有了社会,就有了社会的power(权力),政治也就出现了。

这个群己权界就构成了自由的核心原则:一个社会的权力应该是一种基于规则的(具有正当性来源的)权力,其要义是通过划分政府权界,尊重并保障每个个体之人的right。但是,如何表述与处理right、power、rule三者之间的关系,

其实也就是新版的“政府论”,要旨也就是限制政府以及社会权力,限制权力行使的方式、范围以及强度,给那些可能是谬误也可能是真理的思想言论和个性拓展留下自由的空间,为人性的内涵向更丰富化的发展创造条件,为英国社会保持其活的生命力。

而在穆勒看来,这些自由(liberty)恰恰是让一个民族富有朝气、永远保持青春的最核心的东西,他为日渐僵硬的英国政治法律制度感到忧虑,认为它们有碍民族的健康发展,

穆勒在这本小册子里通篇大谈思想言论自由,以及与思想言论自由有着密切关系的个性自由,强调社会权力之于个人自由的限度。